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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继承保险赔偿金案件引发的思考
2011-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例:L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身故保险,被保险人为L先生,受益人为女儿,投保时受益人未成年。投保1年后,投保人离婚,女儿判归其抚养,后其与某女士再婚。投保6年后,被保险人L先生猝死,保险公司依约进行了理赔。但理赔时,L先生的女儿仅14岁,此时谁应当代女儿领取保险赔偿金就成了问题。L先生的原配偶(女儿的亲生母亲)和现配偶(女儿的继母)同时以L先生女儿监护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代理)保险金,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也不知该向哪个母亲支付。后本案两个母亲将保险公司同时诉至人民法院,分别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本案情不复杂,那么这笔保险金应该给谁?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律师分析:在本案中,谁有资格代为受益人领受保险金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案件当时有两种观点引发争议:1﹒女儿的亲生母亲。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终结而终止,即L先生女儿的生母仍为女儿监护人,依据监护关系仍然存续,故女儿的亲生母亲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的资格。2﹒女儿的继母。依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如对继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则继父母和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L先生女儿已和继母生活6年,继母对其履行了抚养和教育义务,形成抚养关系,继母亦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

  这两种观点各有法律依据,双方互不相让。最后,本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金归L先生女儿的生母领取,同时女儿归生母抚养。

  目前,我国离婚高发,如案例中产生保险金纠纷非常多,由谁是真正保险金的代领人案件争端不断引发诉讼,在此提出自己的建议。

  律师提示:第一,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对身后赔偿金做出安排。如在遗嘱中指定保险金代管人,或者向保险公司声明保险赔偿金的善后安排,以便在受益人未成年或者受益人丧失行为能力时,受益人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但投保人无论做出何种安排,均不应违反法律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第二,保险公司在出现数个保险金申领人申领保险金时,要慎重处理,及时咨询法务人员或者律师,如仍无法确定,可按如下方式处理:1﹒请各保险金申领人自行达成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向协议中指定人支付。2﹒建议各保险金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按人民法院裁决支付保险金。3﹒如各保险金申请人同意或者依据人民法院指令,可将保险赔偿金向第三方提存(如:公证处),待问题最终解决时相应处理该笔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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