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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无权继承病故男友遗产 法院判12万属亡者之女
2011-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现年39岁的陈艳萍与男友已同居了5年,男友亡故后,她提取了男友银行存款12万余元,男友女儿胡敏将陈艳萍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父亲遗产。日前,闸北区法院作出陈艳萍给付同居男友女儿胡敏12万元、对胡敏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

  男友女儿诉请还款

  1986年12月,胡某与妻子离婚,女儿胡敏随母生活。2002年,陈艳萍与胡某共同生活。2007年10月初,胡某突发疾病死亡。10月29日至次月27日,陈艳萍通过他人或本人从胡某的银行账户内取出12.8万元。

  去年6月13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查明胡某死亡后遗有大显股份2000股,生前仅有子女胡敏一人,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因此胡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女儿胡敏一人继承。今年1月,胡敏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陈艳萍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返还12.8万元。

  审理中,陈艳萍经法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未应诉。

  擅取钱款侵人权益

  法院认为,胡某死亡后,其女儿作为其唯一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虽然公证书公证的遗产是指2000股大显股份,但公证之前,陈艳萍已将胡某银行账户内的钱款取走。在没有证据证明胡某账户内的钱款是他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情况下,该款项应推定为胡某生前所有。因此,胡某的遗产不仅是2000股大显股份,还应当包括银行账户内的12.8万元,依法应由原告继承。

  被告陈艳萍擅自取走胡某银行账户内的钱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做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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