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继承法 > 继承法 > 正文
石家庄明确经适房可依法继承
2011-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本报讯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针对市民比较关注的经济适用住房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石家庄市住房局解释说,国务院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河北省政府也明确规定: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

  此外,国家和河北省的文件对经济适用住房继承问题都没有明文规定,石家庄市住房局经请示河北省建设厅,经济适用住房是可以依法继承的。(燕赵)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