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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自杀身亡丈人女婿打遗产官司
2011-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本报讯 身患绝症的李女士在家自杀身亡。哪想,事发当月亲人们就为继承遗产打了一场官司,娘家父母起诉女婿徐某金,要求继承女儿35万元遗产。近日,集美法院法官调解成功,徐某金补偿岳父母10万元,双方和解。

 徐某金夫妻多年前从安徽来厦创业,正当事业和生活都逐步好转时,李女士不幸患上严重肾病。去年5月20日,饱受病痛折磨的李女士,在厦自杀身亡。当月27日,因为遗产纠纷,李女士的父母在安徽老家,将女婿徐某金告上法院,后因徐定居集美,案件移交到集美区法院审理。

 两位老人称,女儿自杀是因受不了疾病和家庭矛盾双重折磨,娘家父母作为女儿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属于他们的份额。女儿、女婿共同财产价值合计125万元,扣除一半作为女婿的个人财产,他们有权继承属于女儿财产中的35万元。

 徐某金辩称,他们夫妻之间根本没有所谓的矛盾。妻子患病期间,他带着她到处求医,还曾要求捐献自己的肾给妻子,但不匹配。其间,他返回安徽,希望岳父母能捐出一个肾,但老人不予理睬。

 徐说,妻子刚去世,岳父母就来厦门,要求分割遗产才允许火化,他无奈给了10万元。岳父母来厦奔丧期间,共花费了6万元。火化后,骨灰运回老家安葬又花了7万元。这些钱也全部是他支付的。

 徐认为,岳父母不愿捐肾,根据继承法,有抚养能力而不尽抚养义务的,应该不分遗产或者少分遗产。因此,两位老人根本没有权利分割遗产。另外,现有财产的价值没有岳父母说的那么高,且妻子生前有两笔总计40万元的共同债务尚未偿还。

 为了避免再次财产评估和继续保全的花费,节省双方当事人的金钱和精力,法官反复和当事人沟通。法官认为,两位老人身居安徽农村,均已年过花甲,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捐肾不现实,即不符合有抚养能力而不尽义务的规定。至于徐某金夫妻的共同债务,经查证后确实存在,应当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

 最后,徐先生答应补偿对方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两位老人也答应承担评估费用,并放弃分割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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