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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代管的人能不能使用遗产
2021-07-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遗产的代管人是否能够使用财产要看具体情况来决定,其实代管遗产的人可以对遗产进行必要的处理,且代管人要和继承人共同来商量办理遗产,若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那就是可以使用遗产的。下文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遗产代管的人能不能使用遗产

  主要看遗产代管人使用遗产的出发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所采对遗产的必要的处分措施,应当以不变更遗产的标的物或权利上的性质为限。只有在这个范围内才可以对遗产上的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不得为这种行为。

  属于遗产管理人在管理权限内的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为保存遗产所作出的处理遗产的行为;对死者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和行为;对死者生前的营业,有继续进行必要的营业行为。此外,遗产管理人所作的处置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与继承人共同商量办理。

  因此,如果遗产代管人在自己的管理权限内使用遗产,且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是可以使用的。

遗产代管的人能不能使用遗产

  二、丧葬费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丧葬费不属于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实际支付的丧葬费超过单位给付的数额时,超过部分不能从死亡抚恤金中扣除。剩余的丧葬费可参照遗产继承,但须照顾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具体理由如下:

  丧葬费不是遗产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着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是公民在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同时,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债权,而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

  三、遗产分割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遗产代管的人能不能使用遗产”的详细内容,综上所述,遗产代管不一定能够使用遗产,但遗产没有进过分割的,那就属于共同财产,共同人有想用共同财产的权益,但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若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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