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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经商因车祸死亡 父母与合伙人分遗产
2011-09-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一起合伙经营引发的遗产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付给原告张某、杜某合伙财产择价款人民币15.2万余元。
  原告张某、杜某诉称,我们系夫妻关系。1999年初,我们的儿子小张与王某合伙租赁经营一洗浴中心,前期投入资金50万元,双方投入比例各占50%,双方共同经营。2000年2月1日和2001年2月1日,双方分别约定由我儿子单方对洗浴中心和饭店、歌厅进行经营管理,每年向王某缴纳6.4万元,并负责向房主缴纳房屋租金。2001年,我儿子因车祸死亡。因我们不同意与王某继续合伙经营,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还我们依法继承的合伙财产份额20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我与二原告之子小张合伙经营洗浴中心是事实,但二原告所诉要求我退还属于小张的财产份额没有事实依据,现我只同意二原告与我共同分割合伙财产。

  法院认为,小张与王某共同筹建的洗浴中心以及经营中共同购置的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基于小张死亡的事实,合伙财产的二分之一归王某所有,另外二分之一为小张的遗产。张某、杜某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按财产份额分割上述合伙财产。鉴于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王某对原洗浴中心享有经营权,且现仍在经营中,本着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实际需要的原则,将合伙财产全部分割给王某。对应分割给张某的财产份额,参照合伙财产评估价值,采取折价的方法由王某给付张某、杜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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