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继承法 > 继承法 > 正文
母亲去世房子两次易主 连诉四被告女儿追讨“继
2011-09-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母亲去世,女儿李某竟发现母亲的房子让人给卖了,还两易其手。李某诉至法院,并要回了属于自己的房子。

  2005年,李某的父亲去世后,河西区宾馆西路的一套公产房变更承租人为李某的母亲魏某。2006年8月,魏某病重入院并于10月死亡。其间,不能独立生活的李某与作为人的丈夫邢某一起居住。2007年2月李某来到母亲的房屋时,发现这里已有他人居住。

  经调查,2006年11月,案外人以魏某名义与被告郑某、津房置换签订了协议书,调出方为魏某,调入方为郑某。同年,被告友谊路房管站为郑某办理了租赁合同。2007年7月,郑某又将该房以22万元的价格置换给郝某,即现在的居住人。李某将津房置换、友谊路房管站、郑某、郝某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李某是该房的合法承租人。因此案外人以魏某的名义与津房置换、郑某签订的相关文书无效;津房置换未能认真行使审查义务,致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郑某没有诉争房屋的合法承租权,她与津房置换以及郝某之间的置换行为无效。法院一审判决,郝某将房子返还给李某,郑某将房款22万元返还给郝某,郑某18.5万元的损失及相关费用应由津房置换赔偿。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