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巧珍诉上海凤凰装饰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案
2011-09-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新民网·独家报道】2009年11月3日(周二)12:30,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徐巧珍诉上海凤凰装饰有限公司纠纷案,新民网全程视频直播当日庭审过程。
本案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徐兰英与原告系姑侄关系。被继承人生前系孤老,1997年5月,被继承人因一时想不开自杀,原告为其支付医疗费4万余元,此后,原告一直照顾被继承人的生活起居,并承担生活开销。1999年3月24日,被继承人与原告签订抚养协议,并做了公证,当时被继承人居住的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899弄69号202室房屋系公房,抚养协议中无法对房屋进行处分。2001年3月,被继承人为了使原告能在其身故后继承该房屋,要求原告出资购买该房屋产权,并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原告随即照办。2006年6月9日,被继承人去世,原告了解到,因被继承人系孤老,无法定继承人,其生前的单位上海民泰装饰用品厂(现已被被告上海凤凰装饰有限公司兼并)对该房屋有意主张权利。
原告认为,1999年其与被继承人所签订的抚养协议系抚养协议,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完全地、适当地履行了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继承人徐兰英名下的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899弄69号202室的房产由原告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