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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律操作实践
2011-08-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一、遗产包括的范围: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二、遗产处理分割的程序: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我国,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骤进行的:

  (一)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

  2.债务清偿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

  (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三)遗产的分割

  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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