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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八年,骨灰仍未安葬
2011-08-1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本报讯 (栾吟之侯荣康徐蓓丽)著名作家柯灵去世8年,骨灰一直由妻子陈国容的外甥朱先生保管。柯灵的9名子女起诉朱先生,要求安葬父亲的骨灰,而朱先生则认为应按照陈国容的遗嘱将骨灰海葬。到底谁对柯灵的骨灰享有优先处分权?昨天,徐汇区法院一审判决朱先生将柯灵骨灰交还其子女。

  柯灵原名高季琳,是著名作家及编剧,他生前留下遗嘱:丧事从简,不举行追悼会、遗体告别等仪式,遗体可供医学解剖,书籍等全部遗产由妻子陈国容全权处理。2000年6月19日,柯灵去世后,骨灰一直由陈国容保管。去年8月27日陈国容去世,临终前留下遗嘱,希望将自己和柯灵的骨灰一起撒入大海,遗产和版权由一直照顾他们生活的外甥朱先生继承,并全权处理她与柯灵的身后事宜。

 然而,柯灵与前两任妻子所生的9名子女要求朱先生归还父亲骨灰,予以安葬。他们认为,父亲的骨灰被放置在位于复兴西路的旧居长达7年,喜爱父亲作品的读者始终无法祭扫他,希望将骨灰妥善安放。由于这一要求遭到拒绝,他们于今年8月将朱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归还父亲骨灰。

  法庭上,朱先生辩称,他曾按遗嘱向相关海葬服务部门申请海葬,但由于柯灵身份特殊,该服务部决定暂缓办理此事,因此将柯灵骨灰安放在其旧居。虽然旧居没人居住,但他定期前去打扫。他认为,柯灵先生的遗嘱称遗体可供医学解剖,已包含了不保留骨灰安葬的意思,而陈国容的遗嘱也对夫妇俩的身后事作了安排。按照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理应由他根据陈国容的遗嘱将两位老人的骨灰海葬。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骨灰在法律上的定性难以判定,是属于物权法的“物”,还是继承法中的“财产”?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一种供人寄托哀思的特殊物,骨灰具有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并不是继承法意义上的遗产,不可继承,只可处分,关键问题在于原被告双方谁具有骨灰的优先处分权。柯灵对自己身后的骨灰并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因此,朱先生认为自己拥有优先处分权的理由缺乏依据。

  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俗,对骨灰的处分可由本人生前决定,也可由近亲属协商决定,如今将骨灰搁置他处确有不妥。柯灵子女作为直系亲属要求共同保管父亲的骨灰,符合公序良俗。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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