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继承法 > 继承法 > 正文
生母去世后继父取得产权证 儿子要继承房产被驳
2011-08-1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6日电:母亲再婚后与新任丈夫分期付款买房,之后母亲去世,亲生儿子对该房屋是否有权继承?日前,法院审结了该起房屋继承权确认纠纷案件,驳回儿子要求获得对房屋享有继承权的诉讼请求。

  高某家住天津市河北区真理道卫国里,父亲于1999年因病去世,2005年,其母林某改嫁夏某。2007年元月,夏某单位分配给他一套三居室的住房,经过商量,林某与夏某决定共同出资购买该住房。同年7月,林某突发心脏病去世,此后该房屋一直由夏某单独居住。高某认为,母亲在生前与夏某共同出资购买该处房产,故该房屋应为林某与夏某的共同财产,而自己是林某的亲生儿子,对其遗产有继承权。因此,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三居室房屋享有继承权。

  经查,该三居室房屋确为夏某单位分配的住房,林某去世前,两人一起交纳了第一笔购房款。在计算该房屋购房款时,使用了林某和夏某二人的工龄优惠。林某去世后半年,夏某又与方某结婚,并将剩余的购房款交齐,今年夏末,房子取得了产权证,产权证上的产权人为夏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三居室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在夏某取得房屋产权证时,林某已经死亡,不可能再成为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主体,故高某要求继承该三居室部分产权的主张于法无据。

  法官说法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留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一是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二是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三是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强调的是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

  在本案中,由于林某死亡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故三居室不是林某的个人遗产,只有第一笔购房款中林某缴纳的部分房款可以由合法继承人继承。故本案在判决中也规定,对于购房款中属于林某的份额,应当作为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进行继承,即由高某继承。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