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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患病去世 家人为继承遗产起纠纷
2011-08-1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12日电:一中年男子因癌症去世后,其父母与妻女为继承其身后遗产对簿公堂。昨天下午,天津河西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男子妻子坚称应按丈夫留下的口头遗嘱继承,而男子父母则认为儿媳所指口头遗嘱并不成立,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被继承人的父母诉称,二人的儿子杜涛在2003年11月被确诊为肺癌,后进一步扩散为肝癌和骨癌,2007年10月26日不治身亡。自杜涛去世后,二人为了今后的生活,曾多次委托他人找杜涛妻子董某协商继承事宜,但均被董某拒绝。为此,二人依《继承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儿媳董某和孙女晓彤告上法庭,要求将杜涛留下的位于河西区的一处房产、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由二人继承其中的25万元。

  昨天下午,二原告因年事已高未能出庭,由其女儿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针对原告方诉求,被告董某母女提出,杜涛在临终前3天,也就是2007年10月23日曾立下口头遗嘱,明确表示将其房屋、财产等身后遗产都留给女儿,以帮助女儿完成学业。而且,几年来为了给杜涛治病,董某向亲朋好友借了16万余元,应先用遗产偿还债务。所以,不同意二原告诉求。为证明主张,二被告提交了杜涛口述遗嘱的录音、多名见证人的证言以及相关借据。

  对此,二原告代理人提出,2006年4月,被告董某与患病期间的杜涛正式分居,而此时杜涛的女儿晓彤也已出国留学,母女都没有尽到照顾杜涛的责任。杜涛手术期间都是由姐妹、好友和同学轮流照顾的。所以当时杜涛与被告感情已很淡,从常理上不会做出上述遗嘱。另外,按照《继承法》规定,口头遗嘱应在遗嘱人危急情况下做出,且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而2007年10月23日,杜涛并不存在危急情况,且见证人均为被告同学、好友等,存在利害关系,所以口头遗嘱不成立。庭审进行了近两个小时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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