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互有继承关系的人死亡先后不能确定
导读:当事人死亡时没有遗嘱或遗赠协议的,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来处理。在本案中,当事人为救继女未果双方死亡,但死亡时间的先后顺序无法确定。这样的情况引起了遗产继承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案情
“我和现任丈夫小石一往情深,但阴差阳错使我先嫁了人,并生育一女儿。5年前离异后,我与小石结婚。前些日子到野外郊游,小石为救我女儿,俩人一同坠崖,不幸身故。”顾女士日前向本报咨询:“因不知小石和我女儿哪个先去世,小石的父母又担心家庭财产外流,坚决不同意我女儿继承小石的遗产。请问:我女儿有继承权吗?”
据了解,小石与顾女士婚后共同开办一家超市,积累资产120万元。小石的父母认为划出一半资产给顾女士就足够了,没想到顾女士不仅要求自己继承小石的遗产,还提出其已经去世的女儿也要继承一份。双方由此发生争执。
律师分析
律师表示,顾女士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其女儿按照法律推定,可以继承小石的一份遗产。该说法的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据此,顾女士可分得夫妻共同财产120万元中的一半。
由于小石没有死亡遗嘱、遗赠等约定,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来处理。《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顾女士的女儿与小石存在继父女关系,依照以上法律规定,其与小石有相互继承的关系。因其与小石一同死亡,而死亡时间无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由此,可以推定父辈的小石先于该女死亡。
既然小石先死,那么,其继女,即顾女士的女儿便拥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可依法分得其1/4的遗产。这样算来,顾女士通过再继承,即可拥有小石的遗产的一半,即30万元。总的算来,顾女士在此次事故后得到的资产总额为90万元,小石的父母想拦是拦不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