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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中的当事人没有继承权
2011-04-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在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范畴之内,双方缔结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双方之间不存在继承关系。本案中的当事人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双方缔结的婚姻属无效。因此一方主张继承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案情

  2003年2月,李明的母亲去世后,李明的父亲(以下简称李某)为解决买菜、做饭等日常生活问题,在征得李明同意后,把他的姨表妹张某从农村接进城里一起生活。2009年8月,李某因病去世。丧事办罢,张某拿出她和李某于去年5月领的结婚证,说她与李某是夫妻,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李明认为,张某与李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缔结婚姻的。虽然他们领取了结婚证,但他们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无效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相互间也没有继承权,坚决不同意张某继承遗产。为此,张某将李明诉上法庭,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李明则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张某是同源外祖父母的姨表兄妹,在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范畴之内,虽然他们领取了结婚证,但他们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其二人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张某继承李某的遗产也就没有了法律依据。不过,张某毕竟与李某共同生活了6年,她对李某的照顾是客观事实,于情于理,张某都应从经济上、精神上得到适当的补偿。据此,经法院调解,李明给付张某4万元后,张某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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