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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 专家点评十大继承个案(二)
2011-01-0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六、损害赔偿父母有份

  【案件回放】涪陵区居民张深夫妇育一子。2000年,其子张远因工受伤,经过诉讼,用工方赔偿44万余元,随后张远在城里购置一套房子。去年底,张远死亡,张深向儿媳要求分割张远的遗产,被拒。老两口将儿媳和孙子告到涪陵区法院。经调解,儿媳同意将张远的10万元存款分一半给老人,另外老家的房子归二老所有。

  【专家点评】人身损害赔偿应考虑各个利益主体的要求,每个依靠其生存的被扶养的个体都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张远当初所得赔偿里本身就有父母的份额,父母自然有要求分得遗产的权利。

  七、参与继承须有名份

  【案件回放】南岸区居民李山与袁丽婚后未育,于1959年收养了一个女儿。1992年,袁丽死亡,李山和养女没有对她的遗产进行分割。1993年开始,有夫之妇熊凤和李山同居。2001年李山死亡,熊凤起诉,要求与李山养女一起继承遗产。法院认为,熊凤和李山属重婚,无权以配偶身份要求继承遗产。但考虑到她在同居期间尽了较多的扶助义务,法院判决李山养女从遗产中“补偿”熊凤5000元。

  【专家点评】有夫之妇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善良风俗和道德规范,甚至有犯罪之嫌。原则上,非法定继承人不能参与继承。不过根据继承法的立法精神,对被继承人进行扶养的,可适当分得遗产。

  八、分割完毕再难反悔

  【案件回放】丰都的孙达、杨柳均系再婚。1990年,孙达病故,三子女和继母对簿公堂,要求继承父亲遗产。法院判决孙达留下的房产归杨柳所有,由杨补偿孙的三个子女各1300元。2004年,由于三峡工程移民,政府折迁安置后,补偿杨柳8000元。孙达三子女诉诸法庭,要求继承“多出来”的8000元,法院终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继承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止于遗产分割完毕。分配结束后,各个继承人分得的财产属于其私人财产,依法应当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即使这部分财产增加和减少,都不得作为“再分配”的理由。

  九、婚前财产要先明确

  【案件回放】沙坪坝区的谭西有三个子女。他再婚时,罗云带来了彩电、冰箱等嫁妆,随后两人共同在沙坪坝区购置房产一套。谭西近年身体很差,陆续立下几次遗嘱,最后一次写有“彩电、冰箱归老三……”等内容。2002年,谭西过世,由于继承遗产发生争执,他的三个子女把罗云告到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罗云分得房产的一半。对于彩电、冰箱等物品,法院认为系罗云个人财产,谭西无权处分,因此判决其所立此部分遗嘱无效。

  【专家点评】现在再婚现象比较普遍,因此而产生的继承纠纷也较多。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要想减少此类纠纷,应当“先说断,后不乱”。

  十、遗产分割按序进行

  【案情回放】渝中区居民潘新的母亲和张扬的父亲1972年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婚前均有子女。1999年1月,张扬的父亲因病去世。去年6月,潘新的母亲也去世。两位老人在渝中区留下一套50多平方米的住房。随后,潘新两兄妹把张扬三兄妹告上法庭,要求对房产继承分割。而张扬兄妹认为,他们对潘新的母亲也尽了赡养义务,同时要求分割继母的遗产。最后,渝中区法院判决潘新兄妹各继承9平方米,张扬三兄妹分别继承7到8平方米不等。

  【专家点评】再婚双方均有子女的,进行遗产分割时,应按照遗产继承顺序分步进行,不能简单地平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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