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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 专家点评十大继承个案(一)
2011-01-0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目前继承案件大量涌现的主要原因是:公民权利意识高涨,财产增多,由婚姻关系(比如再婚)引发的社会关系也比以往复杂。最近一次修宪中,将“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纳入宪法——有关专家称,这是一大突破。继承和私人财产密切相关,因为继承的遗产无一例外属于死者“私人财产”。据了解,继承纠纷在现代社会非常普遍,处理好这类纠纷,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讲述继承纠纷的解决。

  一、 多尽义务多分遗产

  【案情回放】去年10月1日,江北区的杨光荣病逝后,留下3套价值数十万元的房屋和3万元的存款。他的两个女儿认为,自己赡养了父亲,遗产理所当然归己。她们把父亲的柜子撬开,将存折和拆迁还房的协议拿走。为此,杨光荣的妻子、儿子把她们告上法庭。最后,江北区法院判决杨光荣的妻子和3个子女分别继承其留下的遗产。

  【专家点评】依照继承法,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在分割遗产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适当多分,但不得剥夺其他人的继承权。

  二、分配遗产要有证据

  【案情回放】江北区居民王东婚后生育一子。儿子王军结婚成家,孙子也读高三了,王军却在去年6月3日不幸意外死亡。王东夫妇认为,儿子生前留下两套价值80多万元的两套房子和其他财产,总价值上百万元。于是就和孙子一道把儿媳妇告到法院,要求继承儿子王军的遗产。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据现有证据,对其中将近20万元的遗产进行分割。

  【专家点评】可以分配的遗产究竟是多少,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遗产价值,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分割侵权协议无效

  【案情回放】江北区的李丽有两个姐姐和一个哥哥。她的父亲于1992年9月去世,在江北城留下一套房屋。2003年,江北城拆迁,加上父亲没有留下遗嘱,四兄妹为了两套安置房和补偿金的分配发生纠纷。李丽的哥哥和姐姐们在协议分割父亲的遗产时,竟然“忘记”她的一份。后来,亲兄妹打起了官司。最后,江北区法院认定此前李丽的哥哥姐姐签订的协议无效,判决他们均对父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专家点评】依照继承法,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只要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继承人均可继承。协议分割遗产侵害了其他人的继承权,属于无效协议。

  四、服刑人员有权继承

  【案情回放】沙坪坝区的赵强先后结了3次婚,赵灵是第一任妻子的女儿。和原配妻子离婚后,他和第二任妻子结婚,妻子的养子和他们生活在一起。2000年第二任妻子死亡后,他第三次结婚。不到3年,赵强因病死亡,留下价值10余万元的房产。赵灵把赵强的养子和第三任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遗产。因赵强的养子正在监狱服刑,最后沙坪坝区法院判决他们分别继承各自应得的遗产。

  【专家点评】依照继承法,如果没有遗嘱,就应依法继承遗产。即使只是养子,一旦形成扶养关系,也享有继承权。不能因为其是服刑人员,就剥夺他的继承权

  五、独吞遗产绝不允许

  【案件回放】沙坪坝区居民黄杰育三子一女。子女成年后,黄二、黄三、黄四另立门户,而黄大一家则住在父母家里。2000年,黄杰的老伴过世,2002年,黄杰也与世长辞。由于黄大既不挪窝,也拒绝分割父亲留下的房产,黄二、黄三、黄四和长兄闹上沙坪坝区法院。经评估,黄杰留下的房产价值26万余元,法院最后判决房屋归黄大所有,黄大各支付三原告5万余元。

  【专家点评】黄二、黄三、黄四和黄大都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不过,法院如果查明黄大在父亲生前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那么可以判决其适当多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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