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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父工龄变财产 是否算遗产
2011-08-1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本报讯 单位分的公房拆迁,去世职工的“工龄”被折算成金钱后,由再婚妻子一个人所得,为此引出一场官司。虽然法院认定它不属于遗产,但董家的两个儿子仍不服气,昨日还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诉。

  去年11月,位于江北区的东风造船厂发布拆迁公告,宣称以前分给职工的住房,职工或者家属有权低价购买产权后,就可获得拆迁补偿。蒋老太的丈夫董老先生原来是该厂职工,已经去世多年。因为她住的是船厂的公房,便根据亡夫的工龄折算后,补齐4000元的差价,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而后领取了14万余元的补偿。

  董老先生的两个儿子不乐意了。他们认为,住房是单位分给父亲的,一家人都该有份。父亲去世,继母取得了房屋的产权,但所得的补偿应该作为遗产分配,不应当由蒋老太个人独享。去年底,他们起诉到江北区法院,要求分配这14万余元。

  蒋老太却认为,《继承法》第三条规定,可以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丈夫去世前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这笔房屋补偿款不是遗产。今年3月,江北区法院一审认定该房的补偿款不能算作遗产,支持了蒋老太的辩解意见。

  “那我们拿钱去买了使用权,是不是也应该算自己的财产?”董家两个儿子质疑,并上诉到市一中院。他们的委托人邹渝律师拿出了一份证据:渝住改办1999[391号]文规定,“职工在世的,由职工本人完善产权,职工去世的,由其配偶完善产权,职工及配偶均去世的,由其中的一名继承人完善产权,并可以继承”。也就是说,房屋只能由一人来完善产权,至于获得的补偿款如何分配,由继承人自行协商。

  邹律师认为,蒋老太只给了4000元,就换取了14万余元,其中就包含了董老先生的工龄。“工龄”是一个无形财产,不具有财产的性质,可一旦折算成金钱后,就变成个人财产了,应该算是遗产。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蒋老太在丈夫去世两年后购买公房产权,所得补偿款不是董老先生遗留的财产。10月底,二审法院驳回了董家两个儿子的上诉。

  邹律师昨日表示,《继承法》第三条规定了公民的收入、住房等属于遗产,还笼统地写了“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今,应该明确“工龄”是否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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