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继承法 > 财产继承 > 正文
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2011-08-0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 :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而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即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是继承人,义务主体是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等。其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继承人是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是依法享有继承权,能够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①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他们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法享受继承权利,其法律地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代替,如代位继承。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法定继承人有这样一些特点 :A法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近亲属,其范围与我国婚姻法中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相对应,不包括集体组织 、法人和国家;B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的女婿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 ;C只设定两个继承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较窄。

  ②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其遗产的继承人。按照通例,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是不能被替代的。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这样规定是为了将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加以区别。继承人和遗产承受人不是同一概念。遗产承受人泛指一切承受死者遗产的人,既包括受遗赠人,还包括酌情分得遗产的人。

  (3)继承人和条件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 继承人须为继承开始时的生存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因此,已死亡或未出生的人无继承资格。但是,现代各国继承法都规定对未出世的胎儿有保留继承份额的规定,我国继承法也对这个问题加以规定。法律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B 继承人须为位居继承顺序者。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并非所有有继承权的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应按先后顺序分别继承,顺序在后的继承人须在前一顺序无人继承时,方可继承。

  C 继承人须为未丧失继承权者。虽然继承人有继承能力,又位居继承顺序,但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就可以享有继承权 ,如果继承人有《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时,继承人则丧失其继承人的地位。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