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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的性质如何?
2011-08-0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财产继承的性质

  从继承的性质上来看,多数人可能会认为继承的性质是财产上的继承,也即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但笔者认为,继承的性质是权利上的继承,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实质上是财产权利的转移。换句话说,继承人继承的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被继承人在生前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这里所说的民事权利包括涉及到财产的所有权、债权以及关于智力成果所产生的权利。最典型的是智力成果所产生的权利的继承,如著作权的继承。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这就是说,财产继承的客体,即继承的遗产,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继承,权利的继承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继承。继承是财产权利的一种延伸,财产只能是继承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权利是财产的依据,脱离了权利,财产便成了无源之水,就失去了法律上的根据,亦即不合法。在继承中,从表面上看,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但实质上这是权利的一种法定转移,也就是死者生前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由于“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转由被继承人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享有此权利,这是权利的转移及延续。因此,继承的实质是财产权利的继承,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法定财产权利。如果被继承人丧失了法定的财产权利,实际上就会导致继承人失去了对遗产的合法权利,财产权利即告终止,无法再行转移。

  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必须是基于继承人的权利而产生,否则此项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被依法继承。例如,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它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产生,这是一种要式合同。保险金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支付的金额,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指定了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金,就不能作为遗产而继承,而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受益人理所应当成为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这样其他继承人将无权继承该项财产。这一点更加说明了没有权利的继承就没有财产的继承。另外,革命军人牺牲或职工因公死亡,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金,也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虽然此项财产是基于死者的死亡而产生,与死者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是这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经济补偿,并不是死者生前权利所能支配的财产,理应由受抚慰者本人享有,继承人无法取得该项财产的继承权。因为此项财产的权利不归属被继承人,不能实现权利继承,这一点更加说明了权利对继承的至关重要。

  此外,被继承人生前为第三人设定的财产,虽然财产的归属并未实际交付或履行,但是财产的权利已被处分,这样的财产也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因为作为财产基础的权利已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转移,待条件及期限成立时,该权利即告转移,继承人无法继承此项权利。例如,被继承人生前为未成年子女在银行的储蓄存款,虽然此项存款在子女未成年时仍由被继承人支配,但待子女成年后此存款将归属其本人。即使在子女未成年时被继承人死亡,此存款也不能作为遗产,因为此存款受到附条件或附期限权利的制约,财产继承是不合法、无效的。

  综上所述,在继承法律制度中,权利的继承才是继承的实质所在,我们所看到财产上的继承只不过是其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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