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继承法 > 财产继承 > 正文
法定继承人无法继承股份的分析
2011-08-0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父亲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然而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儿子却无法继承父亲留下的股份。

  上海某某公司是一家经改制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原告小李的父亲生前是这家公司的董事,拥有45%的股份。2005年3月,老王突然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作为法定继承人,妻子戴女士和儿子小王继承了其他遗产,但却在股份的继承上遇到重重困难。由此小王将“某某公司”及另外3名股东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父亲的股东资格,判令被告共同履行股权变更登记义务。

  庭审中小王诉称,父亲去世以后,母亲通过公证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笔股份,同意由他全额继承。然而,“轻工科技”方面百般刁难,既不愿意按实收购,也不同意让他成为新股东。被告方则辩称,根据法律规定,股东身份不能继承,只能继承股份的财产权益,更何况,老王只是名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不存在财产权益。

  法院认为:如果被继承人当时确实足额投资,该行为又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继承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而原告并未就股份继承人数、继承份额、继承范围公证后通知被告;其次,股权转让、继承、增资、减资等均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应由股东大会决议,并通过工商登记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由于本案涉及婚姻、继承、股东权等多层法律关系,原告要真正取得对股份权益的继承权还要走漫长的诉讼之路。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