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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不是遗产继承人无权继承
2011-05-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抚恤金是被供养人在供养人死亡后依法取得生活保障金。本案中,父亲因工死亡,一双儿女却为父亲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发生纠纷。儿女由于是成年人,且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因此该笔抚恤金不是遗产范畴,姐弟两无权继承抚恤金。

  案情

  原告陈某的父亲系公司职工,母亲系家庭主妇。2010年8月,59岁的陈父在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去世。陈父去世后,公司发给陈某的母亲张某30000元抚恤金,该款女儿代为保管。陈父去世后,姐弟两人轮流赡养、照看母亲。在女儿的提议下,张某与子女对丈夫的房屋等财产进行了析产继承。陈某得知姐姐拿到抚恤金消息后,诉至法院,提出对这笔抚恤金就应该分割继承。

  法院判案

  一审法院认为,抚恤金是被供养人在供养人死亡后依法取得生活保障金。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具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可见,抚恤金并不属于王某的个人遗产。

  本案中,陈某姐弟均已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只有母亲张某符合抚恤金供养条件。因此,公司为张某发放的30000元抚恤金不属于陈父的遗产范围,应属于张某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予以继承。在承办法官耐心解释和说服教育下,最终陈某主动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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