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处理公产房遗赠纠纷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财产遗赠引发的纠纷非常多,对于这种纠纷,法院会如何处理呢?下面,离婚法委律网小编整理了一则关于公产房遗赠引发的纠纷案例,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审理的吧。
案情简介:公产房遗赠引纠纷
李阿姨的父亲李爷爷承租本市和平区一套公产房屋,1970年与冯奶奶再婚,李爷爷病故后承租人变更为冯奶奶。2010年5月,冯奶奶去世,公产房承租人始终没有变更。李爷爷病故后,冯奶奶曾经再婚,后来老伴也去世。冯奶奶生活无依,加之因琐事和李阿姨产生分歧,便与李爷爷的侄子签署《遗赠扶养协议》,表示只要侄子尽到赡养义务,老太太死后全部个人财产赠给他。但李阿姨认为,继母去世后房子应过户到她名下,双方协商未果,李阿姨便委托律师起诉堂弟。
李阿姨认为,二老婚后已和她形成扶养关系,法律规定有权过户房屋。堂弟则辩称,李阿姨与继母多年不来往,表明她已明确表示解除继母女关系。庭审中,和平区人民法院查明:冯奶奶生前确有《遗赠扶养协议》,且经过公证。其内容约定,只要侄子愿对她尽扶养职责,生养死葬,“死后属个人财产全部赠与,别人无权干涉。”
法院审理:侄子不属于申请过户范围之列
法院认为,协议约定冯奶奶将“个人财物全部赠与”,但涉讼房屋为公产,故不能处分。同时,按照《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被告作为承租人的侄子不属于申请过户范围之列;而原告作为承租人女儿,符合申请过户条件。被告称二人没形成真实扶养关系并已解除继母女关系,无证据证实,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和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李阿姨为涉讼房屋的承租人。
律师说法:哪些人可以申请公产房过户
《继承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且具有真实的扶养关系,应当认定为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且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因此,侄子不在申请范围之列。
相关知识:
怎样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即先由扶养人对被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的责任,被扶养人去世后,扶养人按照此协议,才能取得被扶养人的遗产。这是我国法律赋予我国公民处理个人所有财产的一种权利和方法。
签订该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的表示;遗赠人所遗赠的财产必须是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同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作证,并在该协议上签名,遗赠扶养协议才能成立。如果到公证机关采用公证的形式订立,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就更有保障了。
遗赠扶养协议从签订起就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即开始履行扶养协议,并且在遗赠人死亡之后,该协议优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可以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去处理;如果有抵触,则必须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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