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因遗嘱引发的财产继承案
2015-11-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王某与丈夫孙某育有一女,又于早年收养一两岁男孩陈某。因丈夫早逝,王某一人含辛茹苦将一双儿女抚养成人。在一次朋友聚会上,陈某无意中得知自己的身世,对养母的态度从此一落千丈。今年2月底,陈某在与其子外出置办年货时,不小心滑入路边深沟,被送往医院。在住院治疗期间,陈某立下遗嘱一份,将个人全部财产(2间房屋、3万元存款)归其子继承。后其因医治无效于10日后死亡。
今年8月底,已78岁高龄的王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生前所立遗嘱虽然合法有效,但原告与陈某系养母子关系,实际上多年来一直依靠陈某赡养。陈某死亡后,老人已没有生活来源,且年近八旬,丧失了劳动能力,根据我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应当对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余遗产按遗嘱继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之子返还王某遗产1万元、房屋1间。
分析:
我国法律在赋予公民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对公民行使这种处分权作了必要的限制。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里也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上述条文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