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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有遗嘱 指定继承 公租房能不能继承?
2015-10-0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网友咨询:我的公公婆婆先后于2010年和2014年12月去世,他们育有四儿一女,均已成家。其中二儿子于2013年病逝了。现在父母留下一套公有租赁房,房屋承租人是我公公,户口簿上户主也是我公公的名字。户口簿内有8个人的户口,我和我丈夫(老大)及两个子女,老三、老四、老五及其女儿。公公去世前留下遗嘱称,待其百年之后,将房子出售所得的钱分给五个儿女,孙子、孙女无论有无户口都不给。现在公公去世了,老三、老四提出要将住房出售,兄妹五人平分房款。其他房屋同住人无权过问也无权享受房款。我和我丈夫及我的小姑子不同意现在出售住房(因为该住房有望在两年内动迁),认为侵犯了我们同住人的居住权,且该房屋不是公公的产权房,是公有租赁房,不存在遗产分割问题,由于意见不统一,兄弟间还伤了和气。请问,此遗嘱是否有效?如一旦出售了该房,我们的居住权益受到侵犯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根据你反映的情况问题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涉及纷争的房屋为公租房,二是承租人生前留下遗嘱对该公租房予以处理。下面就这两点予以答复。

  一、公租房的性质是国家所有的,此系国家财产租赁给承租人,以供承租人、同住人共同使用、生活之用。因此,公租房系国家给予承租人、同住人的国家福利待遇,不属于个人财产,不构成继承。所以,任何个人对公租房不得随意处置,承租人对公租房的处理,必须符合法律之规定,须经同住人的同意,并且不得侵害国家给予同住人的利益。否则一律无效。

  二、承租人生前遗嘱问题。《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显然,公租房不是属于承租人个人的房屋。因此,被继承人无权将公租房作为遗产来进行处理,其做出的处理为无效。

  三、对于公租房取得、使用,目前没有法典。而其法律的规定散见于个体办理公租房租赁、使用,被征用等具体办理事宜的规定之中。其主要规定部分内容为公租房中居住人员的户口作为使用公租房的主要依据(有的情况除外,当然也有具体规定),如果没有户口,在外居住不困难,或曾有户口,因分配过福利房、动迁等户口迁离的,一般来讲即丧失该公租房的使用权。

  综上所述,你所陈述的“遗嘱”为无效“遗嘱”。归结为两点:一是立遗嘱人无权处分国有财产。二是该遗嘱业已侵害了同住人的利益。公租房的承租人因死亡而丧失承租权,更无权处理或处分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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