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继承法 > 财产继承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部分确权、部分未确权
2011-09-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987)民他字第48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湘字第1号《关于处理房屋纠纷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及1987年2月24日补充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讼争的4间房屋系刘验福(1927年故)、田二妹(1960年故)夫妇于1912年所建。1952年土改时,将其中3间房屋确权为田二妹及养子刘志国(1982年故)、儿媳向翠莲、孙儿刘射仁4人所有,另1间房屋未确权。田二妹之女刘志珍1927年出嫁。1953年刘志珍迁回与其母田二妹一起生活,对田二妹的生养死葬等尽了主要义务。1983年刘志珍以四间房屋系父母遗产,她应继承二分之一为由,诉讼到法院。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处理这类案件一般应以土改时确定的产权为准。1952年确权的3间房屋,应归田二妹与其养子刘志国、儿媳向翠莲、孙儿刘射仁4人共有。该共有房屋中属于田二妹的那一部分房屋和土改未确权的1间房屋,可以作为田二妹的遗产,由其人共同继承。因刘志珍与其母共同生活,尽了主要,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此复

1987年4月25日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