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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非抚养方涨工资应增加子女抚养费
2011-04-26作者:未知来源: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东北网4月26日讯 离异多年后,抚养女儿的杨某要求涨薪的前夫张某提高女儿抚养费遭拒。近日,哈尔滨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终审判决张某按法律规定的月收入百分之二十五增加子女抚养费,即由500元提至750元,至其女儿18周岁时止。

  3年前,张某和杨某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双方当时约定,5岁的女儿小云(化名)与母亲杨某一同生活,父亲张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今年初,张某因调换工作,月收入由原来的不足2000元增长至3000余元。杨某了解情况后多次找张某协商,要求他适当增加小云的抚养费,均遭到拒绝。为此,杨某携小云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

  据市法院法官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出,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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