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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夫妻双方签字方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6-03-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德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职工刘XX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加一款“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仅由一方签字的借款,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也只能认定为个人债务。”

  同时,刘XX建议最高院废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保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不得判由不知情方配偶承担,让不知情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刘XX走访了解到,在她所在的常德市,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中涉及不知情妇女权益受损情况越来越多,仅市县两级妇联每年收到的上访案件就有20多起。且上访的女性职业多元,有教师、公务员、退休职工、企业员工、家庭主妇,文化程度从小学到研究生都有。“这说明权益受到侵害的不知情妇女,并不单纯是因为文化程度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而是有很大的随机性。”刘XX说。

  刘XX举了个例子,2013年,常德经开区一名家庭主妇、年近60岁的张某因不堪忍受家暴和丈夫出轨,与丈夫离婚,因无法对前夫打出的多份借条真伪进行查证,一审中作为受害者的张某不仅要净身出户,还要承担近10万元前夫所借债务。

  “这些不知情的妇女,成为其丈夫或者前夫以个人名义不当举债的受害者,不仅正常生活需求不能得到保障,还终身背上了‘老赖’的恶名。”针对这些情况,刘XX提出了上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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