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亲家庭子女对社会的影响
核心提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建立一个和睦、友爱、团结的家庭不仅是家庭的需要,而且也是整个社会的需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建立一个和睦、友爱、团结的家庭不仅是家庭的需要,而且也是整个社会的需要。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是调整婚姻关系的主要机构,担负着办理或审理案件、保护和解除婚姻关系的职责,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单亲家庭。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单亲子女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对他们的成长非常有利;如果对单亲子女教育力度不够,缺乏关爱,就会使他们对家庭、社会、人生丧失信心,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为了探寻单亲家庭子女的成长规律,探求影响单亲家庭子女的不利因素,找出解决单亲家庭子女问题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我院抽调了专门人员对全区中小学进行走访调查,通过10天的时间,完成了对单亲家庭子女情况的统计分析。
对全区3所小学和2所中学问卷调查统计分析情况

通过统计分析,单亲家庭子女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单亲家庭的学生在中小学普遍存在,且占一定的比例:二是从年龄结构上看,基本都是未成年人:三是学习成绩普遍不是很好,居于一般良好的较多,而在高中时出现了较差的情况较为严重。
透过日益增多的离婚率,不难看出一个问题,单亲家庭子女也在不断地增多,这不能不引起审判机关的高度重视。如何对待这些单亲子女,怎样解决这一严峻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是什么,这是摆在审判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父母离异对子女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中国人根深蒂固的家庭观念中,离婚虽可以理解,但毕竟是不光彩的。生活在这种文化氛围中的子女,必然也会在内心深处习染上这种观念,加之他们的思想意识尚不成熟,不能正确地看待父母的离异。因此,父母离异这种人为因素的出现,对于自控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较差的子女来说,往往意味着突然的打击与压力,许多子女难以承受,更无力调整和摆脱。况且在中国家庭里,和平分手的离婚很少见,而你死我活的离婚战争却是很普遍。在这种情况下,怀着仇恨、受伤的心态分道扬镳的夫妻,有的宁愿选择“生不见面,死不烧香”,生生割断了另一方对孩子的关爱和思念。
(一)在心理上的负面影响。一般来说,离婚总有一个过程,其开端通常是争吵。这一过程中的种种不文明言行对孩子的心理品质产生了不良影响。有的父母在离婚过程中,还会因为自己的烦恼而借机在子女身上发泄,这会使子女的自尊心受到挫折。年龄小一些的子女会变得委琐自卑;大一点的子女,则可能在其它场合借机发泄,甚至发生反社会的行为或犯罪。同时,子女在父母的离婚过程中,被夹杂在父母的纠纷争夺之中,内心非常矛盾,一旦离开了他或她认为更为亲密的一方,便觉得无法克制,痛苦异常。这些都有害于子女心理的健康发展。
离婚后,又往往衍生出单亲家庭,也有人称之为“不完全家庭”。这种家庭中或缺父或少母,于是这种家庭中的父亲或母亲,既要做爹又要做娘,负担较重,有时心理上也处于紧张状态,自然对子女缺少耐心、同情、理解和支持,影响子女的心理发展。因此,父母离婚,对未成年的子女来说,是个严重的恶性心理刺激,会造成子女的心理创伤。有些子女在父母离婚的心理刺激下,性情发生改变。有的变得孤独、焦虑、郁闷、情绪、消沉,有的变得粗暴、烦躁;还有的子女在消极情绪持续、强烈作用下,发生心理疾病。有的专家指出:“对于一个孩子来说,只有死了亲人才能比父母离婚更痛苦、更损伤身心。”尤其是性格内向的子女,往往比外向的子女遭受的心理创伤更严重;对父母感情依赖越重的子女,所受的心理创伤也越明显。
一项有关研究报告表明:54%离异家庭的子女在情绪和情感方面存在问题,表现为抑郁寡欢、心事重重,容易激怒,与同龄孩子关系紧张,甚至自暴自弃,产生心理和行为的偏差。与完整家庭的儿童相比,离异家庭子女平均智商为96.95,学习成绩80分以上的占56.25%,而和睦家庭的则为101.18和80.2%。
(二)在抚养与教育上的负面影响。单亲家庭子女中父母的离散,它给子女的心理不同程度地带来痛苦和无奈。在这种负面情绪的影响下,在较大的生活、心理和经济的压力之下,单亲子女的抚养者容易在抚养方式上走向偏颇。这种教养方式的偏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对子女要求很高,严教过度。有的家长总怕子女因为自己的离婚而开始不学好,而对子女提出过高要求,他们把希望寄托在子女身上,有一种恨铁不成钢的心理,给子女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
第二,单身母(父)亲忙于生计或缺乏责任感,对子女监管不力。单亲家庭父(母)亲在各方面的压力都很大,没有时间、精力和物质条件抚养子女,他们往往把子女交给隔代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或者疏于管教,形成管理的真空,甚至有的家长对子女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把子女遗弃。
第三,监护者心怀内疚,对子女过度溺爱。离异单亲家庭中有的家长离婚后,对子女常有一种负罪感,将一切问题都归结在自己身上,无原则地一味满足子女、迁就子女,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对子女进行补偿,倾向于溺爱型的抚养方式。
第四,监护者把子女放在封闭的家庭中进行抚养,使子女缺乏社会交往。单亲家庭中,很多单身父(母)亲把所有的注意力放在子女身上,与子女相依为命,老是把子女关在家里,以免受他人欺侮;他们按照自己给子女设计的“理想”的人生航线来对子女进行培养。
因此,离异家庭的子女常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断层和缺位,较易引发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不但对子女、对家庭是不利的,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隐患。
二、解决离异家庭子女问题现有的途径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的途径。我国早已认识是到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多种负面影响,相应的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对离异家庭的子女进行保护,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现行《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也对离婚条件和程序、离婚当事人及其对子女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离婚案件的调解前置原则。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坚持“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居委会、村委会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也负有重要的职责。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2、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我国各级妇联组织下设的妇女权益部和儿童权益部,也具有指导和帮助离异的父母处理子女抚养纠纷的职能。
(二)存在的问题
1、现行机制的人员缺乏处理离异家庭子女问题的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且司职范围较窄。在我国,无论是村委会、居委会,还是妇联的干部大多均未进行此方面专门知识的培训。因此提供服务的组织不多,提供的服务也不够系统、专业。现行机制的人员司职范围较窄,他们一般只是就纠纷调解纠纷,而不具有专门受理心理咨询和提供相关建议的职责。
2、现行机制中处理离婚前夫妻有关子女问题的专门机构呈空白。许多夫妇在离婚前都比较注重考虑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但从我国目前基层民众组织的设置和职能上看,还没有设立专门的指导处理分居后或离婚诉讼前夫妻对子女抚养、教育和监护等问题的机构。
3、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心理、思想及教育没有后续跟踪。现有法律法规,没有针对离异家庭的子女的跟踪机制,没有专门的机构指导子女如何度过父母离婚开始期。
三、解决离异家庭子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明确规定:“儿童为了全面而协调地发展其个性,需要得到慈爱和了解,应当尽可能地在其父母的照料和负责下,无论如何要在慈爱和精神上与物质上有保障的气氛下成长。”联合国1959年的《儿童权利宣言》、1979年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都作出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的倡导性规定。在当今世界,“更加注意尊重和保护儿童利益”已是现代婚姻家庭的发展趋势之一。如何实现尊重和保护儿童利益,本文在分析我国处理离异家庭子女现有途径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从解决该问题的根本途径及现阶段如何解决两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一)根本途径。设立类似与“家庭关系中心”的机构,暂称为“婚姻家庭咨询及法律服务中心”,其目标在于:离婚前,简便快捷地满足夫妻获得有关安排子女抚养、教育和监护的各种建议和帮助的需求;直至离婚后跟踪掌握夫妻对子女的抚养与教育及子女的心理等,最大限度地保障离异家庭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其分布上着重便民:在各地区、县级以上设立“婚姻家庭咨询及法律服务中心”、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级设立“婚姻家庭咨询及法律服务所”、在村(居)委会设立“婚姻家庭咨询及法律服务站”,三者之间是上级对下级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职能包含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的所有职能;还包括专门的儿童咨询,使离异家庭的子女遇到问题,能及时与之联系;建立利益家庭子女档案,加强对他们的学习、生活、心理、行为和家庭情况的了解、跟踪,并详加记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现阶段的对策与建议。设立“婚姻家庭咨询及法律服务中心”需要相应的立法支持,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现阶段解决这个问题,应着手以下工作:
校、老师取得联系,共同商量、研究,关心、教育好每一个特殊家庭的孩子。学校是专门的教育机关,计划性、针对性都很强,而且可利用的教育渠道广泛,方法灵活。为此促进单亲家庭子女心理健康有必要提高学校教育的科学性。如建立单亲家庭学生档案,加强爱心教育,用鼓励消除自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