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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对非婚同居现象的法律缺位现状
2011-01-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婚姻法对非婚同居采取不禁止,不保护,不干预的法律态度。 现行婚姻家庭法在规范非婚同居问题上的缺位,致使同居中女性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在受到损害时难以得到法律的救济。 那么,在婚姻家庭法缺位的情况下,非婚同居中女性的损害能否得到侵权法的救济?答案是否定的。

  (一)婚姻家庭法相关规定的缺失

  女性因同居而受到损害的事实虽然日益普遍,但现实生活中,女性损害赔偿的法律救济途径却非常艰难,这一点是因为我国婚姻法对非婚同居缺乏规定所导致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婚姻法对非婚同居总体上经历了从仅承认并规范事实婚姻,到区分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到一概视为非法同居,再到不予定性四个阶段:(1)建国后到1989年,我国仅承认事实婚姻。在1950年婚姻法颁布之后,我国有关非婚同居的法律几乎全部属于对事实婚姻的规定;(2)1989年到1994年,法律将实践中的非婚同居按一定事实要素区分为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3)1994年到2001年,婚姻法将所有非婚同居者不加区分,一概视为非法同居;(4)2001年之后,婚姻法对非婚同居不再进行明确表态,采取不禁止,不保护,不干预的法律态度。

  现行婚姻法对非婚同居的无为态度,乃出于两方面的原因:其一,认为制定非婚同居法律的主客、观条件还未发展成熟;其二,担心对婚姻制度的不良影响。许多人认为,如果法律对非婚同居做出规定,那么元异于给非婚同居者发出一个鼓励同居的信号,这样势必会造成对现行婚姻制度的极大冲击,从而不利于婚姻的稳定。

  这两个原因事实上并不成立。第一个理由在以前还能说得通,但今天如果仍然坚持这一点,势必使客观上大量存在的非婚同居处于法律规范之外,相关的问题难以得到处理。第二个理由似乎有些道理,但本质上也是一种狭隘见解,经不起推敲。因为婚姻制度并不需要我们刻意去保护。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人类的婚姻形态曾不断变迁,没有任何理由认为我们现在所采取的婚姻形态是最优的。事实上,为了满足对性和爱的需求以及自身种的繁衍,人类会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条件去创设最合理的婚姻形态,这个过程是在各种不同“婚姻”制度(此处的婚姻一词是指广义的婚姻,包括非婚同居)的竞争过程中实现的。如果不久前才进入我国法律研究者视野的非婚同居与已历经人类古老历史的婚姻在竞争中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那只能说明我们的婚姻制度需要改革。

  现行婚姻家庭法在规范非婚同居问题上的缺位,致使同居中女性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在受到损害时难以得到法律的救济。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居中的男性并不会因此而受到丝毫的伤害,反而很容易借助非婚同居的形式来逃避婚姻义务:比如,男性使女性怀孕甚至致残(丧失生育能力或因反复流产而引发严重妇科疾病)而不负任何损害赔偿及扶助责任;在同居期间与第三者发生关系导致同居关系解除而不负过错赔偿责任等。此外,男性还可以在非婚同居中安享婚姻之利:比如,在女性任劳任怨、为其承担家务劳动的基础上,成就自己的事业与财富,并轻而易举地得到双方共同积累的全部或多数财产等。在这样的法律规则下,男性成为事实上的同居受益者。

  (二)侵权法的局限性

  在婚姻家庭法缺位的情况下,非婚同居中女性的损害能否得到侵权法的救济?

  侵权法是私法的一个部分,决定某人受到侵害后是否有权得到赔偿。虽然在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侵权行为法普遍被认为是调整非契约责任的一套法律规则,但必须指出,非契约责任领域并非是侵权法一统天下,各国婚姻家庭中的损害赔偿往往存在着排除侵权法适用的情形。所以,女性在同居中的损害通常难以根据侵权法获得赔偿。

  侵权法在解决女性非婚同居损害问题上的局限与侵权法的法律性质密切相关。在大陆法系体系中,侵权法一直是债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债法又归属于财产法的范畴。所以,就法律属性而言,隶属于财产法体系的侵权法与婚姻家庭法可谓相隔甚远,运用侵权法的规则去审视婚姻家庭中当事人的损害问题,可能会陷入南辕北辙的境地。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侵权法主要用来解决事先没有关系的陌生人之间的责任问题,而在非婚同居的当事人之闻,恰恰存在着紧密的情感、财产等关系。如此一来,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核心的侵权归责方式将受到很大挑战:比如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如果女性主张损害赔偿,同居男性的过错如何判断?笔者担心,这很可能会因同居双方“剪不断理还乱”的情感纠葛而使法官陷入“清官难断家务事”困境。由此可见,同居中女性的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关系中的损害赔偿判然有别。

  事实上,侵权法对非婚同居女性损害救济问题上的局限不止于此。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女性在非婚同居中的损害往往是多元的,侵权法单一的救济方式对有些损害无能为力,比如,在非婚同居关系破裂时,对在同居中承担了许多家务劳动的女性如何进行补偿,侵权法将无任何用武之地;另外,女性反复怀孕流产手术导致的身体伤害,也会因难以证明同居男性的过错而无法得到相应的救济。所以,从总体上来看,女性非婚同居中的损害问题并不能在侵权法的框架下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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