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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有风险 女性自爱免受损
2011-01-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非婚同居现象在当代社会虽然日益普遍,但因同居提起损害赔偿的案例却非常罕见。现实中女性在非婚同居中的损害并非绝无仅有,如何使女性的损害获得赔偿?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

  一、一个案例引出的问题

  成都锦江区法院对该地区首例因同居中做人流手术引发的健康权案宣判,判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抚慰金2000元。法院认为,女方应当预见人流的后果,男方不存在过错,但人流对女方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其索赔是合理的。虽然该案的判决结果已经生效。但法官依据侵权法规则对该案进行裁判是否适当,值得思考。法院之所以只判赔2000元而不是更多,反映了法官在审理该案时的犹豫:一方面,依据侵权法归责原则,该案难以证明同居男性对女方的怀孕存在过错,而且女方自愿选择非婚同居,也知道同居可能导致怀孕的后果,所以应该为自己的非婚怀孕后果承担责任;但另一方面,女方的身体又确实受到了损害,身体健康权依法应该受到保护,女方似乎应该获得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对女性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折中处理,既没有简单地驳回起诉,也没有完全支持。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法官在该案中的暖昧态度反映出我国立法对相关问题的规范存在缺陷,所以才导致了法官面对问题时的无所适从。

  非婚同居现象在当代社会虽然日益普遍,但因同居提起损害赔偿的案例却非常罕见。现实中女性在非婚同居中的损害并非绝无仅有,如何使女性的损害获得赔偿?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

  二、女性在非婚同居中的损害类型

  我国目前的非婚同居存在于以下人群之中:受过高等教育的高学历者;婚姻失败的中年男女;老年丧偶者;单身在外,迁移频繁的打工者;处于恋爱或试婚阶段的青年男女;农村举办了婚礼而未进行婚姻登记者。在以上不同人群所存在的同居关系中,除农村未登记结婚而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者外,其他的非婚同居者选择非婚同居时,多数在主观上具有相对一致性:以回避婚姻为目的。作为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这些不同职业、身份、年龄的同居者为了趋“同居”之利,避“婚姻”之害而选择同居,这是否意味着“婚姻正在不可避免地从这种压抑人的强制形式”走向“自由的、合乎人情的、没有正式婚姻关系的不具形式的同居关系”,还是一个疑问。但近年来,非婚同居给同居女性带来的伤害却不容我们忽视。从实际来看,同居女性受到的损害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 反复怀孕对女性身心健康的伤害

  非婚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大多没有生育的计划,虽然现代医学的避孕技术使性行为与怀孕发生了分离,但同居中仍存在避孕失败而怀孕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同居中的女方一旦怀孕,往往被迫堕胎或生育,前者使女方承受身体和心理上的损伤与压力,而后者也必然带来计划外生育的种种问题,同居中的女性无法逃避这些成本。

  实际的调查统计也表明,有相当一部分女性在同居过程中都曾意外怀孕。对于为避婚姻而选择同居的女性而言,一旦怀孕,她们中多数会自主进行人工流产;对那些主观上并不排斥婚姻,仅因客观上不具备结婚条件而选择与男友同居的女性,一旦在同居中受孕,面对结婚条件还不成熟的男友或干脆就没有打算结婚的男友,女性的选择只能是被迫终止妊娠。无论前者还是后者,流产手术客观上对女性的生理及心理都有很大伤害。实践中,一些女性同居者反复多次的人流手术甚至使她们永远丧失了生育能力,这种伤害将永远无法弥补。如果此时发生同居关系破裂,同居男友不再与失去生育健康的女友厮守,给予其必要的心理安慰和生活关照(实践中许多同居男友以种种理由,通常以感情不睦为借口,离开或抛弃了女友,这样的情形在请求妇联给予维权的案件中很常见),必将给已失去身体健康的女性带来精神上的重创。

  2 女性同居者的家务劳动在同居关系破裂时,无法得到补偿

  在长期而稳定的同居关系的生活模式与婚姻生活模式大致类似。女性在与男友同居期间,由于男女之间各自的生理特点、性别优势以及传统影响,通常决定了女性较多的留在“家里”,从事大量的后勤服务性的家务劳动。在个别情况下,有一些同居者还要生儿育女,这种情况下,女性又得承担起大部分抚养小孩的任务;即使双方没有生育计划,同居中的意外怀孕也必然使女性承担更为不利的后果:她们不仅要忍受怀孕带来的生理不适应,而且要承担因怀孕、流产带来的失业、降职风险。女性同居者所有这些难以计量评估的家务劳动付出,在同居关系解除时通常无法得到补偿。

  3 同居男性的暴力对女性身体与心理的伤害

  随着未婚同居现象的增多,发生在同居者之间的暴力现象也开始增多。虽然同居双方并没有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关系,但因其生活模式和家庭生活模式相同,在长期的同居生活中,同居双方事实上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也会面临各种矛盾与冲突。在冲突中,由于身体力量的不对等,女性往往成为同居暴力中的受害者。根据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中心近几年的咨询案例统计显示,未婚同居男女之间发生的暴力现象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目前已占到家庭暴力总数的近1/10。虽然同居中女性施暴者也占有一定比例,但近90%的同居暴力施暴者仍为男性。很多处于“准新婚期”同居男女的家庭暴力特点和新婚期家庭暴力的特点完全相同。同样,在广西自治区妇联2006年共接听的12338个公益维权热线电话和16838198反家暴热线237个来电中,婚姻家庭类案件共有137件,占来电总数的57.8%;其中,反映家庭暴力的案件就有23件。有关数据表明,家庭暴力问题除了存在传统的男性对女性施暴、丈夫对妻子施暴等现象外,同居暴力也已成为投诉的新问题。而在所有的投诉案件中,受害者全部为女性,年龄主要集中在25-50岁。正是由于同居中的暴力具有婚姻家庭暴力的特点并呈现逐年增长的势头,所以国际上同样将其列入反家庭暴力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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