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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问题是农村家庭纠纷的源泉之一
2011-01-0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近年来,关于探视孩子的问题往往是离异夫妻争执最多的,逃离围城的男男女女们不得不时常处于“是冤家还要聚头”的尴尬。因探视孩子引发的纠纷往往使离异怨偶旧恨添“新仇”。探视,这一离婚副产品造成的社会问题引人关注。

  据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显示,相比之下,在大中城市里执行起探视权来相对容易,但在农村却存在着较大的阻力。 探视权的受阻造成两个家庭甚至家族之间的纠纷,可能引发伤害等恶性案件的发生,影响家庭和农村社会的安宁,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十分不利。

  案件的主要特点

  从2004年5月至2007年5月,辖七县一市一区9个基层法院的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一审探视权纠纷案件(含以抚养纠纷为名起诉的案件)160件,其中2004年5月至2005年5月受理30件; 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受理50件; 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受理80件,受理案件年增幅比例高达60%且呈逐年升趋势,同时调解率和上诉率则分别呈逐年下降和上升趋势。这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是:

  1、当事人普遍文化素质低下。在曲靖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中,当事人普遍文化素质低,主要居住在农村。在调研的160起涉探视纠纷案件中,高中文化程度的仅有10人,占6.2%;初中文化程度的也仅20人,占12.5%;小学文化程度的为60人,占37.5%,文盲半文盲的高达70人,占43.7%。其中有140人居住在农村, 占87.5%,20人居住在县城或乡镇城郊结合部,占12.5%。其中夫妻一方为山区农民的60人, 占37.5%。有高中初中文化程度的当事人大多较通情达理,允许对方探视孩子,而文化素质较低的则反之,抚养的一方认为孩子就是自己的私有财产,理当让孩子与“另一半”恩尽情断,他(她)们把这看成是对孩子的一种保护。

  2、矛盾对抗激烈,调解率下降而上诉率增加。从法院审理和执行情况, 虽然法院不断加大法制宣传和调解工作力度,但是收效不明显。从统计来看:2004年调解25件,调解率高达83.3%,上诉0件; 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调解30件, 调解率下降为60%,上诉5件,上诉率为10%; 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调解40件, 调解率为50%,上诉15件,上诉率为18.7%。其中判决类通常是经历亲友或乡村调解组织调处处理不成进入诉讼,再历经一审、二审程序的高达40%。通过法院终审判决后又经常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样高达40%。

  3、 法官判决陷入两难。如果在判决书中很简单地确定一方有探视权,在实际履行中当事人关于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地点、方式意见不一致,如是一月一季度一次还是一周一次?是带回去住还是到对方家,还是在子女所在学校探视?很容易发生纠纷,不利于请求方探视权的实现。若规定的过于详细,执行起来也很困难,因为实际生活中随时出现的诸多因素很可能导致无法丝毫不差按判决执行。

  4、 随意性大。探望权不能随意行使。我国《婚姻法》在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的同时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于何种情形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立法及司法解释皆未明确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其情形主要有:1、探望者有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的;2、探望者有传染性疾病,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3、探望者有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的;4、探望者对子女有暴力倾向的;5、探望者有骚扰子女的行为的;6、探望者有教唆、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7、探望者利用探望机会将子女藏匿的,等等。当然,探望权人及时改正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视行为,并经法院确认的,可以及时恢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5、法院执行面临问题多。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该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如何“强制执行”,无法可依。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常常遭阻挠或对探视权进行滥用。如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另一方不准其进入屋内,只是探望方看几眼孩子,甚至是要求法官将孩子强制带出与探望方生活一天两天等。同时法律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而实践中具体行使探视权的还有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还有孩子姑、姨、叔、伯、舅等其他亲属,这时若不准他们探望,一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长,另一方面有悖于正常情理。

  6、孩子不愿意接受探视。实践中,还经常出现孩子明确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视的情形等,导致探视受阻的父或母无奈又跑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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