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违约生子 生父仍须抚养
孕妇在与男方协议离婚时约定自愿终止妊娠,后反悔生子;男方拒付抚养费。近日,金寨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吴铭要求其父每月给付300元的诉讼请求。
1998年3月,王男与吴女(山西省人)在江苏打工时一见钟情,两人花前月下,如胶似漆。2000年2月,吴女背着父母只身来到王男家。不久,两人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2000年4月2日,双方在金寨县领取《结婚证》。2000年6月,吴女父母找到王男家,坚称吴女是其独生女,若王男愿意做上门女婿,他们同意。否则,其母亲即寻死。吴女心疼母亲,经与王男及其家人反复协商,王男执意不肯到女方家定居。双方遂达成离婚协议:吴女与王男自愿离婚;吴女回到娘家后堕胎,王男自愿给付1000元。2000年7月4日,双方领取《离婚证》。吴女随其父母回到山西后,即到当地医院做终止妊娠手术。妇产科医生告诉吴女:由于其之前多次堕胎,这次再次堕胎将导致终身不孕。吴女经与父母协商,决定生下这个孩子。2001年2月13日,吴女生一男孩,取名吴铭(化名)。2006年8月,吴女经医检查患乙型肝炎,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且需长期服药,父母年迈,家中生活困难。2010年4月20日,吴女以吴铭法定代理人名义状告王男,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原告吴铭抚养费300元。被告王男辩称:“吴女违约擅自生子,其应承担孩子的一切费用,与我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孕妇生育子女,是其依法享有的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利。虽然孕妇在与男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堕胎,但事后反悔生下孩子,是其行使生育权的表现,其行为并不违法。且原告吴铭出生后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民事主体,被告王男作为其生父,对其子未成年前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以“吴女生子违约”作为不承担其子抚养费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且根据我地现实生活水平和被告王男家现有经济条件,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300元抚养费,合情合法合理,应予全额支持。遂作出前述判决,被告没有上诉。(长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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