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的“喉结”: 财产复杂并且举证难
导读:随着中国离婚率的高涨,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也在同步高速增长。由于我国近20年来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人民的私有财产也在急剧增加,目前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出现了很大变化。这样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越来越复杂。其中,举证难搅乱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纠纷呈现新动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民政事业统计报告”, 2003年全国办理离婚133.1万对, 比2002年增加15.4万对。2005年中国的离婚率约为19%,已经超过了邻国日本和韩国,与新加坡持平。其中北京离婚率更是高达50.90%,广州市离婚率为20%,占全国第三位。而我国最早开放的深圳市,离婚率更是居全国之首。
随着中国离婚率的高涨,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也在同步高速增长。由于我国近20年来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人民的私有财产也在急剧增加,目前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出现了很大变化,除了住房、汽车、厂房等实物外,又出现了股权、票据、保险利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等新的财产形式,总体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其中尤以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日趋增大。这种变化反映在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上就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新拥有的财产数量、质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地变化,加上父母出资、与他人合股投资、当事人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等等,使得财产关系也越来越复杂。正因为它的复杂性和涉及财产的数额较大,从而成为许多夫妻财产纠纷尤其是离婚财产纠纷矛盾的焦点。
“打一个比方,目前民庭审理一个富翁的离婚案件相当于经济庭审理一起公司破产案件。”
“举证难”搅乱离婚财产分割案
重庆市高院民一庭副庭长说,目前离婚案的审判实践中就财产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夫妻间共同债务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问题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单纯的生活性债务已经转化为生活性债务与经营性债务并存,以及随着就业途径、经营方式和社会财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使夫妻共有财产来源途径多样化和表现形态多样化,导致诉讼中共有财产分割出现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如对公司股权的分割、对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的分割。
“打一个比方,目前民庭审理一个富翁的离婚案件相当于经济庭审理一起公司破产案件。”重庆市高院民一庭庭长表示,新形势下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法官不仅要掌握《婚姻法》的相关知识,还要掌握诸如《公司法》一类的知识。
而海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经济法研究专家严传东说: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的数量急剧增加,表现形式也日益复杂,公司股份和经营收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中最复杂的形式,也正因为它的复杂性和涉及财产的数额往往比较大,而成为许多夫妻财产纠纷尤其是离婚财产纠纷矛盾的焦点。
“感情一旦不存在,夫妻双方的财产争夺战冷酷得就像一场旷日持久的世纪阴谋。”一方面不少占据主动优势的财产经营方(男方居多)为达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往往会采取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多种手段欺骗法院和配偶,其中伪造或虚构债务更是成为一种转移财产的惯用手段,而且往往债权人都是债务人的至亲或亲密朋友,双方达成协议,共同欺骗另一方配偶。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婚姻存续期间妇女对家庭财产的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加上“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制度,因而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分割财产就像在捉迷藏,一方隐藏,一方找,家庭共有财产证据取证的主要工作往往要弱势一方(往往是女方)多方搜取证据完成。因此在离婚官司中,取证难和举证难成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个突出特点。
严教授建议立法部门应该针对取证难的问题,建立保障妇女知情权的制度,对已经发生的婚姻纠纷,妇女的知情权应该得到保障,一方名下的财产,另一方有权去调查取证,如果不能给予保障,应该举证倒置,即男方证明自己没有那么多财产;此外还应该延长妇女财产追索的诉讼时效,离婚时没有查到的财产,以后暴露出来,还可以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