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谨防无“争议”债务 勿陷离婚僵局
导读:夫妻之间正忙着闹离婚,一方却背负无“争议”的债务,同时引来债务诉讼;另一方陷入离婚僵局。这种现象已经屡见不鲜。这是夫妻一方图谋不轨:想离婚可以,你可别想分到家产,还让你尝尝深陷债务危机的滋味!
案例一、老婆一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老公另案成被告背负巨额债务。
张洁(女,化名)与王铁(男,化名)夫妻关系不和,张洁于2004年9月提起离婚诉讼,但由于王铁坚决不离,一审未予判离。第洁到2005年7月再次起诉时,王铁爽快地同意离婚,但让张洁意想不到的是,王铁向法院提交了四份判决/调解书,用以证明王铁与张洁有近100万元的共同债务。
原来,第一次张洁起诉离婚法院不准后,王铁老家安徽某省乡镇企业B厂分四次在安徽起诉了王铁,在诉状中,B厂声称王铁在上海购房过程中,向B厂借款合计人民币100余万元,并有欠条为证。王铁认可欠款属于,但辩称自己没有还款能力,所以一直未还。最后,四个案子有二个案子以调解方式结案,另外二个案子以判决结案,四个案子结果都是王铁欠钱要还,但以上四个案子都是王铁一个人为被告,张洁根本不知道这码事儿!
因为以上四份判决/调解书都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上海法院在审理张洁的离婚案件中无法对四案认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再次审理和确定,而B厂则完全可以申请本地法院要上海强制执行张洁与王铁共同共有的房产,以抵欠款。
案件二、离婚期间老公忽然成被告,老婆着急诉讼却进不了。
叶福(男,化名)与王娟(女,化名)结婚十余年,现在面临离婚。叶福经过十年的下海苦战,已成为一名当地颇有名气的企业家,担任A公司总经理之职,并担任某省商会副会长之职。王娟接受我们委托后,我们即与叶福展开关于离婚方面的谈判。
可就在我们与叶福的律师就离婚的问题刚刚展开协商不久,王娟忽然发现A公司把叶福告上了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在A公司的诉状中,A公司声称叶福在担任该公司总经理期间,陆续向A公司借款合计人民币300余万元,用于叶福的购房及其他开支,因此要求叶福返还以上钱款。在起诉状中,还付有叶福多年来向公司借款的财产凭证。
看到这份起诉状,王娟非常气愤,对我们说,A公司实际上就是叶福的公司,虽然叶福不是公司的股东,但该公司的股东都是叶福的亲属,实际上是叶福在操作这个公司以及这次诉讼。
叶福作为公司经理,在业务往来中,借资是正常的企业管理行为,现在把借款全部算在叶福身上,明摆着就是通过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上海市某区法院判决欠款关系成立,王娟岂不与叶福要连带承担这300万元的“共同债务”?!
听完王娟的陈述,作为律师,我们也感到事态的严重。我们立即以王娟的名义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中去。如果叶福对原告A公司的欠款举证全部承认,那么我们在否认的情况下,申请对A公司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看看到底这些所谓的“借款”最终是不是以各种形式冲账了,还有,“借款”是通过什么途径汇到叶福名下,以及付款的时间,最终来判定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应属于共同债务。但法院却认为,A公司和叶福一个是借出人,一个是借入人,又有欠条,作为叶福老婆的王娟再参与诉讼,是没有必要的。王娟说人家A公司和叶福串通制造假的债务案件,又没啥证据证明。因此,不同意王娟以有独立请求权进入诉讼案件中的请求。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一方面继续收集该A公司就是叶福个人公司的证据,另一方面以王娟的名义,向主审法官、以及该院领导申诉,以达到该院重视以案、以及王娟有可能参与的目的。最终,A公司基于各方面的压力撤回了诉讼。
这个案件中,如果王娟不能参与诉讼,在法庭上,一旦叶福认可欠款关系,只是以没有钱还为由推卸还款责任,如果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走了一个调解程序,法院最后以生效的调解书的形式结案,王娟就很被动。王娟不是案件当事人,不好查看卷宗及提起上诉,但实际上案件处理的结果却和她有重大的利害关系,但王娟从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却显得欲诉无门,法律救济途径无力啊! 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律师分析:
《婚姻法》调整的主体与其它部门法最大的不同,在于调整对象的特定性。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共有,所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名义举的外债最终都会被法院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假设夫妻一方与外人合谋起诉,只列夫妻一方为被告得出判决书或调解书,夫妻另一方想推翻该判决/调解书可谓难于登天。夫妻另一方不是判决/调解书的当事人,即使她实质上已经是判决/调解书的义务承受者!何况,对于民事调解书,检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诉。如果法院依职权再审,也恐难以做到。因为法院对于本文案例中的案件进行审理,完全是依照相关程序进行的,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断案,判决欠款关系成立并无不妥。退一步讲,即使可以再审,那么谁是申诉人呢?恐怕原来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的原、被告都不会申诉,只有案外人的夫妻另一方才会着急,但其又不能成为申诉的主体。
综上,如果对于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合谋,制造没有争议的“债务”案件,目前司法体现又没有一种机制进行治裁和处理,希望离婚诉讼之前,当事人一定要有准备心理,特别在自己夫妻名下有较多共同财产时,一定要注意防范类似行为的发生。至于具体应如何运作,这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离婚之前,不妨听一听专业婚姻律师的意见,对您来说应该会有大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