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法引导改变传统购房观
2011-01-0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离婚大战中,抢得最凶的除了孩子还有房子,时下房产作为家庭中最大的一笔资产,往往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最近,一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引发了社会大众的广泛讨论,谈论最多的还是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不少人甚至觉得,婚姻法的新解释会直接改变传统的购房观。
“以前觉得婚房都是男方负担,女方结了婚可以白‘蹭’半套,如果按照婚姻法的新解释,这种便宜就占不了喽。”许多人这么感叹是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条款作出的。
也就是说,不管婚前婚后,买房子时这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就属于个人财产,至于涉及还贷的部分,离婚时再根据情况进行补偿,但至少买房的一方能自始至终拥有房子。不论严谨与否,网友们作出了这样的评断。
据了解,虽然只是婚姻法意见稿,但已经令许多丈母娘坐不住了,纷纷动起了给女儿买房的念头。“如果将来按照这一婚姻法《征求意见稿》执行,不管女儿结没结婚,我肯定会给她买房子,至少首付也要我们来付,这样女儿能拥有这房子的产权,而且房子会增值,一定不吃亏。”有人甚至认为,现在是丈母娘逼着女婿买房,将来就可能是丈母娘忙着给自己女儿买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