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民众眼中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导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拟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这意味着,夫妻一方婚前签合同买的房子,不管是否已在房管部门登记,也不管是否婚后共同还贷,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且不会因为婚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买房,婚后该不该加上配偶名字?”杭州中山北路城建大厦里某单位的办公室,几个同事针对这个话题争论得不亦乐乎。引起这个话题的是最高法院15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该《意见稿》拟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这意味着,夫妻一方婚前签合同买的房子,不管是否已在房管部门登记,也不管是否婚后共同还贷,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且不会因为婚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原先以为,结婚若干年后,夫妻双方的财产都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市民张先生对记者称。
据了解,此前确实有过相关规定。不过,新婚姻法实施后,最高法院2001年出台司法解释指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买的房子认定为个人财产’。”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李慧律师指出,不过,关于如何确认“购房时间点”(即何时视为购房成功)此前一直在分歧,令人困扰。 此次的《意见稿》拟明确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而非房产登记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人买的是期房,结婚后才登记、领用房产证。最高院此次的《意见稿》拟进一步明确,如果婚前付了首付并签了合同,即使结婚后才把产权登记到支付方名下,也认定为个人财产。”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彦周律师分析说。
“多数人是按揭买房,即使首付款是夫妻一方婚前付的。但是,按揭一般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支付的。这怎么算呢?”采访中,不少市民依然困惑。
对此,此次的《意见稿》拟进一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张彦周律师表示,《意见稿》的这个规定比较务实,进一步保护了个人婚前财产。
然而,或许是角度不同,采访中,普通民众的想法各有不同。“在杭州,一般是男方买房,女方付装修款或买车。如果男方事先签个买房合同就算婚前不动产,一旦离婚,女方很难得到补偿。这样,嫁女儿就太没保障了。”市民杨女士家有女儿初长成,她直言不讳地说,“这样看来,双方事先一定要说好,买的房子,产权证上要加女方名字。既然结婚了,又何必分那么清楚。如果不加,说明不够爱对方。”
不过,有位刚在杭州买了房子的朋友却说:“买房子的钱不是个人的,大多是父母的积蓄。父母倾其所有为儿女买了房,总不能结个婚就分一半给另一方。如果女方买的房要加未婚夫名字,她父母会同意吗?”这样的观点也有一定的代表性。
记者注意到,这类争论在本市的各大网络论坛上非常火热。有少数情侣甚至因为“产权证不加另一方名字”而分手。
法条链接
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二条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