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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不良风气 原配应有向“小三”索赔权
2010-12-0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于针对房子产权、“小三”索赔等时下热点问题予以正面回应,引发社会的广泛讨论。12月2日,人民网“人民议事厅”邀请到著名婚姻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与网友一起分析。

  巫昌祯指出,婚姻司法解释三对配偶的权利考虑少了一些,而对第三者的利益考虑多了一些。《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向配偶一方要求提出赔偿,只限于其配偶,不提出第三者,这个问题是有缺陷的。

  巫昌祯认为,所谓第三者的界定,应遵循两条标准:一是其是否在主观上明知对方有配偶,二是其在客观上是否有越轨行为,即性生活。如果受骗、受武力的威胁跟他同居,则另当别论。

  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提出第三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针对这一点,巫昌祯表示,共同侵权的要负连带责任,责任不可免,这一点我们太宽容了,对第三者没有任何的约束,这样第三者愈演愈烈,很不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巫昌祯讲述了一个发生在美国的真实案例。一个企业家和夫人感情很好,后来突然要求离婚,因为他有第三者了。他的爱人起初不知情,结婚以后才知道他们早就在一起了,而且第三方是主动的,她一怒之下就起诉第三者,要求赔偿,而并没有起诉她的丈夫,因为她知道丈夫很软弱,禁不住诱惑,主要是秘书勾引的,就向女秘书提出诉讼100万美元,最后胜诉了。她丈夫跟她还很好,和平相处,她说她丈夫理解她这样做,所以国外第三者是负责的。

  巫昌祯表示,按照新司法解释,第三者寻求赔偿未果是合理合法的,因为其行为破坏了人家家庭,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即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但规定第三者要了钱之后,这笔钱不能再要回来,这就不合理了,因为伤害了原来配偶的利益。

  巫昌祯认为,目前婚外性越来越多,而且从隐蔽走向公开,甚至还引发了很多恶性事件,应从立法角度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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