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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致人死 拿起法律武器维己权
2010-12-0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摘要:“新婚妻子遭家暴被殴打致死”,近日,这起由朝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致死案件一审判决,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半,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那么,该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面对家庭暴力,我们又应该如何应对,避免惨剧的发生?

  - 什么是虐待罪

  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明确禁止家庭暴力。根据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中设有相应法律处罚的一般仅指身体暴力,前述案件中被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与精神上的暴力侵害就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家庭暴力。当家庭暴力的严重性上升到一定程度,就需要受到刑法处罚。家庭暴力中最常见的殴打伤害行为与刑法中两个罪名最为接近,即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规定在刑法第260条的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家庭暴力是否构成虐待行为,要看这一行为是否具有长期持续性,而虐待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是否达到“情节恶劣”,一般认为情节恶劣主要表现为:虐待手段残酷,持续时间长,动机卑鄙以及屡教不改,虐待老人、儿童、病人或残疾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先后虐待多人,引起公愤等。

  -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有哪些区别

  根据我国刑法,如果在虐待过程中,行为人超过了虐待的限度,明显有伤害或者杀害的故意,致使被虐待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在情节恶劣的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产生伤害或者杀人的故意,进而实施伤害或者杀人行为的,就应该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而刑法第260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即在虐待过程中,因不慎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法定刑提高为2到7年有期徒刑。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必须排除故意的主观心态,如长期虐待累积伤害得不到有效救治而导致的重伤、死亡结果才适用这条规定。

  也就是说,实施殴打行为的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人主观方面,实施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意识地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伤害和死亡;而虐待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意图使被害人痛苦,并不打算对其直接造成伤害或死亡。

  在前述案件中,被告人是故意还是过失成为关键点,根据行为人供述,结合该案其他证据,认定行为人并不是希望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害人病历记载有“多发性外伤2月余”,多处挫伤、囊肿、骨折、淤血“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符合长期被暴力虐待致死的特征,因此适用刑法第260条第二款规定。

  检察官建议

  - 遇到家庭暴力不要忍

  许多受害方在加害方最初实施暴力的时候选择了忍耐退让,殊不知这种退让反而增加了对方类似行为重复出现的可能性。家庭暴力必须坚决抵抗,同时要选择正确有效的抵抗方式。在家庭暴力苗头出现的时候迅速果断地掐灭,严肃地交流沟通,在力量对比悬殊的时候聪明地回避不吃眼前亏,除非情况危急切不可以暴制暴,使受害方变成加害方。

  遇到家庭暴力要多方寻求外界支持与帮助,比如当地的妇女联合会组织、妇女咨询服务中心等社会团体组织。法律途径的保护包括报警求助、追究法律责任和起诉离婚。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安机关制止,只要发生殴打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只要受害人报警并要求警察对行为人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应该按照办案程序办理,并且制作受害人和施暴人的讯问笔录,收集证人证言等证据。如果个别警员拒绝干预,可以记下他的警号后向110报警中心投诉。

  如果被打伤,而伤害后果达到轻伤标准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方有权依法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可以自行到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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