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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家和 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应算共同财产
2010-12-03作者:未知来源:转载 新华网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于针对房子产权、“小三”索赔等时下热点问题予以正面回应,引发社会的广泛讨论。12月2日,人民网“人民议事厅”邀请到著名婚姻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与网友一起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强调对个人婚前财产的保护,因而有评论认为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离婚率的上升。对此,巫昌祯认为可能性不大,“婚姻破裂主要是感情问题,因房子而离婚的还是比较少,除非还有别的外因促使”。

  此次婚姻法解释规定,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不算共同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贷款买房属于个人财产,房子是婚前谁买婚后归谁。巫昌祯分析认为,房产婚前归个人是明确的,而且法律上也受保护的。每个公民都有合法的权利,没结婚以前买的房应该归其所有,不要认为结婚就变成性质了,“没有必要计较这些问题”。

  婚前个人购房,房子在婚后又继续升值,其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这个问题怎么妥善解决是一个在探讨的问题,很多意见认为增值应该算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婚后所得应该算共同财产,增值也是以后增值的,也应该算共同财产,有利于家庭的和睦,这样更妥善一些。”巫昌祯建议说。

  针对婚前个人财产,巫昌祯解释说,因为个人财产本来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前个人财产早就有明确了,《婚姻法》规定的,不是司法解释规定的,2001年《婚姻法》已经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不要因为时间的延续就变性了,转化了。现在问题是解决遗留的问题,后来产生利息怎么办?产生增值怎么办?产生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更妥善,有人主张认为婚后所得,按照共同财产处理,必须有利团结。法院认为个人财产自身的利益不大好改,所以有这方面的考虑。针对这一问题,巫昌祯表示,现在规定婚前个人存款利息和房产增值部分归其个人所有,但从维护家庭团结和和睦的角度看,最高法还应该重新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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