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妻子被判赔1万 丈夫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获判决支持
2010-11-11作者:未知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8年2月,台山女子王琴(化名)与澳门男子赵志(化名)闪婚,怀孕7个月后,她向婆婆忏悔不知道孩子是谁的。赵志坚持生下小孩,但两人的婚姻日前还是走到终点。因认为王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台山市法院判决王琴向赵志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该宗涉外婚姻案件由王琴作为原告提起,王琴是台山市人,与澳门居民赵志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3月到台山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赵志返回澳门工作,王琴则留在大陆,与赵志两个妹妹同住,有时也前往澳门探望被告。
不久,王琴怀上身孕并告知赵志,赵志忙着在澳门联系待产医院。但赵志的喜悦并没有维持多久,就被王琴的一封信浇灭。这封信是王琴于2008年9月,也就是她怀孕7个月时写给赵志母亲的,信中说:“这孩子可能是赵志也可能是别人的,我不能肯定……真的很对不起”。但赵志还是联系好医院,让王琴于同年12月赴澳门生下女儿,但两人之间的裂痕已难以弥补。
今年3月,王琴以两人感情破裂为由向台山法院提出离婚起诉,并要求由其抚养女儿,由赵志支付抚养费。赵志应诉同意离婚,要求对女儿做亲子鉴定,遭王琴拒绝。赵志拒绝支付抚养费,认为王琴的出轨造成其精神损害,要求赔偿5万元。诉讼过程中,王琴撤回要求赵志承担抚养费的请求,但赵志坚持要求王琴赔偿。
台山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对被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最后判决准许王琴与赵志离婚,并判令王琴在10天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给赵志。案件宣判后,王琴与赵志均没有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