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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贤妻又找“小三” 如愿离婚尚需赔偿
2010-11-1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第一次起诉离婚未果,竟明目张胆的与他人同居起来。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离婚纠纷,原告王某在如愿离婚的同时,还需赔偿被告李某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

  王某和李某于1987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2009年2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被法院依法驳回。王某此后即在外公然与他人同居起来。2009年4月,李某曾到司法所寻求帮助,要求王某回家,在众人劝阻下,王某随李某回家,但之后双方仍未共同生活。现王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王某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宁国市人民法院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相识、恋爱而后结婚,但婚姻后期双方并未注意共同维护夫妻感情。原告现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法院不持异议。原、被告婚姻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原告在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与他人有同居情况,此系导致原、被告离婚的主要原因,对被告要求原告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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