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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可登记落户 缴最低抚养费
2010-11-0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11月1日至10日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入户登记及复查阶段。近日,市人普办和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详解本次人口普查备受市民关注的“超生”登记落户问题,希望市民通过了解普查政策,消除顾虑,积极配合普查,如实填报信息。

  问题一:“普查期间‘超生’孩子申报户口,按什么标准缴交社会抚养费?”

  按照我省计生相关政策,在平时,政策外出生人口若办理户口,须缴纳社会抚养费,计征标准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在县(市、区)上一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超生”孩子父母双方年总收入之和的一定倍数征收。为鼓励“超生”户积极配合普查、如实填报信息,人口普查期间,政策外生育人员办理户口,可按我省社会抚养费相关标准的下限征收。同时,按照《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人口普查数据不会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因此“超生”户大可不必担心因为人口普查被处罚。

  问题二:“如果普查员违反条例不给‘超生’孩子登记,该怎么办?”

  市人普办负责人强调,《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明确规定,人口普查数据不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超生”人口问题是本次人口普查重点和难点,任何部门不得以控制人口指标等名义,干扰、阻止人口普查配套政策的施行。欢迎市民监督举报,凡发现人为设置办理户口落户前置条件,未按本次人口普查要求,以超过下限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等,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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