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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用弟弟公积金贷款买房 离婚弟媳诉争权属
2010-10-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因自己不够条件,哥哥在征得弟弟两口子同意后,用弟弟的公积金贷款买房,产权登记所有人也是弟弟夫妻。房屋交付后,哥嫂居住至今。后弟弟和弟媳离婚,前弟媳以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主张对诉争房屋有一部分权属,和哥哥发生争议。日前,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此案,确认哥嫂享有房屋的所有权,驳回前弟媳的请求。

  市民陈海山与妻子共同出资16万元,购买了坐落在宁河县芦台镇的一套房子。由于自己不具备条件,陈海山在买房时征得弟弟陈江山与弟媳万绪的同意后,借用了弟弟的公积金,以弟弟的名义从银行贷款8万元。随后,陈海山夫妻便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内,并以弟弟的名义还清了银行贷款。6年后,弟弟夫妻离婚,弟媳以自己是房屋产权所有人之一为由,主张自己对诉争房屋应拥有一部分权属,因此与陈海山发生争议,双方对簿公堂。

  庭审中,万绪表示诉争房屋实际上是婚后公婆出资购买,赠与她和丈夫的共同财产。对此,陈江山父母出具书面材料予以否认,证实该房屋确系陈海山夫妇购买。

  原审宁河法院审理认为,陈江山、万绪虽然是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所有人,但实际并未出资,不应享有房屋的所有权。陈江山也自认不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另外,陈海山出示了整个购房、还贷过程中的相关票据,以及兄弟俩关于“以陈江山夫妇名义贷款购买诉争房”的有关协议。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诉争房屋为陈海山夫妇共同购买。所以,他们夫妇应该拥有这套房屋的所有权。而万绪主张房屋是公婆赠与的,但自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其他当事人也均予以否认,法院据此驳回了万绪要求拥有房屋部分权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后,万绪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二中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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