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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的"债" 别不当回事
2010-09-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最近几年,有不少婚内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在这些债务纠纷中,有在维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一方提起单纯的婚内债务纠纷;有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另一方归还婚内债务的纠纷;有在离婚后,要求另一方归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内债务纠纷。法官提醒,夫妻要谨慎对待婚内的债务,别拿婚姻内的“债”不当回事。

  

  亡夫借的钱想赖账

  2009年5月28日,刘某之夫因做生意需要向常某借款5000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为一年。今年5月10日,刘某之夫因病亡故。借款到期后,常某向刘某催要借款,刘某认为此笔借款并非其本人所借,也非自己出具借条,与自己无关,不同意偿还。常某多次索要均遭拒绝,遂起诉到包河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刘某之夫在其生前向常某借款,并且当时是在其与刘某婚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其二人应为债务人,常某为债权人。刘某的丈夫虽然亡故,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仍未改变,被告刘某作为债务人应偿还原告常某借款5000元及利息。

  

  婚内打借条不想还

  沈某和薛某曾是夫妻,现已离婚一年多。在婚姻存续期间,沈某通过订立协议的形式共向薛某借款34538.72元。2007年5月22日,双方在民政局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对有关财产进行了重新分割。离婚后,薛某多次向沈某催要该笔借款,均被沈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薛某一气之下,到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沈某偿还借款34538.72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其实际内容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协议书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签订,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故法院判决沈某偿还薛某借款34538.72元及利息。

  

  离婚有约定不愿还

  2008年4月,吴某向邹某借款10万元做生意,吴某向邹某出具借条并约定半年内还清借款,之后吴某一直没有还款。同年10月,经法院判决,吴某与妻子方某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判决对夫妻财产作出分配。2009年7月,仍未讨回欠款的邹某将吴某及其前妻方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对此方某提出,法院在两人离婚时就判决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吴某做生意期间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吴某个人承担,与其无关。

  瑶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尽管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对夫妻财产作出分配,但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请求偿还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法院判决,由吴某和方某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1万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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