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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家庭生活中妇女财产权的保护
2010-09-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强化了政府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妇联的职能、作用和地位。这是社会法制建设和妇女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长期以来,由于财产权利的独特性,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家庭财产共有权、继承权的维护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从不同程度缓解了这些情况,但中国特色的家庭状况和政策、地方法规的差异,农村家庭生活中妇女财产权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元化,使得妇女群体的社会阶层构成、思想状态、生活方式和价值需求也日趋多样化。这种新的妇女发展格局,对维权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要求。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妇女维权工作,如何举社会之合力,来解决妇女儿童生存与发展中的难点问题,值得思考。

  一、农村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妇女财产权的现状

  农村夫妻财产权指夫妻根据法定或双方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共有财产、个人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分为法定财产权和约定财产权。主要包括:一方或双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继承、受赠的财产;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以及一方或双方的其它合法所得。当前,由于我国立法对家庭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规定,农村中家庭共同财产权意识薄弱,农村妇女的家庭共同财产权更是得不到充分保护。具体来说,农村妇女家庭共同财产权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农村妇女继承财产的权利被剥夺。目前农村依然受封建观念的束缚,大多数妇女对老人拥有赡养权,但是却没有财产继承权。嫁出门的女,泼出去的水,在农村,父母的遗产几乎都是由家中的男性来继承,“财产传男不传女”的封建遗俗依然相当严重。女儿出嫁后根本无权过问家中财产,即便是家中没有男性,父母过世后,财产也将会过继给侄子等同族的子嗣后代,从而剥夺了家庭中女性继承财产的权利。

  二是农村妇女管理、收益和处分夫妻财产的权利受到限制。家庭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财产,从理论上讲,每一个家庭成员对共同财产都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然而,在实践中,在占有家庭财产方面,男性占有传统的优势,家庭中住房、存款、土地证书中的署名多为丈夫。农村妇女根本不清楚男方的收入和家庭财产的经营状况。

  三是农村妇女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由于农村妇女对夫妻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归属的法律规定知之不多,甚至是一片空白,所以,农村生活中夫妻双方约定财产的甚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妇女的夫妻财产权得不到维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如果无法证明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男方刻意隐匿,女方就分不到应得的财产份额,妇女的合法财产权也因此受到侵害。另外,农村妇女受家庭暴力后因举证困难而无法求得赔偿金,导致施暴方无法律制约而我行我素,这也是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二、导致妇女家庭财产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一是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在农村的家庭中仍占主导地位。大部分农村妇女婚后一直在家相夫教子,从事家务劳动,对家庭经济从不过问,丈夫对共同财产享有绝对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很少与妻子商议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离婚时女方根本找不到证据来证明自己家里的钱、财、物的具体情况,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因为举证不能而导致不公平的家庭财产分割,甚至根本分不到财产。

  二是传统的“男尊女卑、论功定位”的偏见思想仍然存在。大多数农村妇女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婚后以在家做家务,照顾小孩和老人为主,出头露面的事情妇女也总是把男人推在前面,自己也认为女人的天职是持家管孩子,男人负责挣钱,在家庭中挑重担,对家庭贡献大,女人付出少,贡献小,在分割财产时应该少分或不分。

  三是农村妇女法律意识淡薄,自身保护能力偏弱。由于受害人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用法律保护自己,更不知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单位、个人依法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也比较淡薄,比如在对待老年人权益这个问题上,家庭生活中未能树立起尊重老年人私有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意识,也导致了家庭矛盾的发生。另一方面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强,对涉及妇女群众切实利益的问题不能严格按法律规定及时认真的去解决和落实。如女职工的权益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等问题,由于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大,也造成妇女财产权益得不到根本的保护。

  三、维护妇女家庭财产权益的建议和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破除传统陋习,优化妇女权益保护的社会环境。农村妇女家庭共同财产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根源主要在于几千年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蔓延和存在。所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宣传,提高农村群众对妇女在家庭共同财产中合法权益的认识是当务之急。要运用通俗易懂的方式,面向农村妇女和家庭,加强《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和维权指导,唤醒广大农村妇女的性别意识和主人翁意识,提高社会对女性重要性的认知度,提高广大妇女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她们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权。让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千家万户,激发广大妇女打造“男女并驾建设新农村”的新局面。

  2、加强道德教育,发挥女性优势,倡导乡风民俗新风尚。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农村文化活动,引导妇女通过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在家庭中的地位,改变自身财产权保护不利的现状;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女性在家庭、社会等方面的特殊优势,积极宣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倡导讲文明、树新风、革陋习的现代农村社会新风尚。

  3、整合社会资源,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维权职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涉及方方面面,牵涉千家万户。各级妇女组织要密切关注农村妇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妇联特邀调解员队伍和妇女维权自愿者队伍的建设,畅通维权渠道,及时释疑解惑,化解矛盾。要大胆探索关于农村妇女家庭财产维权工作的新思路,转变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由说服教育式的妇联独家维权向依法维护的社会维权转变,积极争取、依靠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善于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力量,真正实现维权工作社会化,切实改善农村妇女在家庭中财产权利的保护状况。

  4、遵循审判原则,畅通诉讼渠道,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和家庭财产纠纷时,应贯彻男女平等和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在家庭共同财产中的权益。对剥夺妇女合法财产权的行为予以制止,严格执行关于有过错方的财产责任的规定。对于诉讼能力差,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农村妇女,法院在减免其诉讼费的同时,应主动介绍其到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申请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为农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方便农村妇女诉讼。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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