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外出打工10年发现“被离婚” 居委会开证明
9月7日上午,崔女士向本报反映,她于10年前去北京打工,其间没有与丈夫断过联系。今年8月,她回济南补办身份证时才发现,两人已经离婚。
回济南补办身份证发现“已离婚”
崔女士今年41岁,老家是泰安的。1990年,她嫁给了济南的钮先生。婚后第四年,她与丈夫共同出资,在济南购买了婆婆的一套房子。房子位于经二纬六附近,当时属于五里沟社区。
崔女士说,2000年,在丈夫的劝说下,也是为了挣到更多钱,她独自去北京打工。去北京后的第一年,她每隔两三个月回济南一趟。2002年,婆婆去世,她回家的次数更频繁。2003年,她回济南给婆婆上过坟。此后,因丈夫经常去北京打工,两人经常见面,她就再也没回过济南。
今年8月21日,她回到济南补办身份证,却被有关部门告知无法补办,因为她原来居住的地方已经拆迁,没有真实地址。房子拆迁后,丈夫去了哪里?后来,在有关部门的建议下,她咨询了槐荫区人民法院,却从法院处得知丈夫已经于2003年5月份与她离了婚。
离婚判决书与有关证据有冲突
崔女士找到法院,结果看到了离婚判决书,以及一份关于她“去向不明”的证明。
记者了解到,槐荫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础尚可,由于原、被告不注意感情的交流和沟通,相互之间不能体谅,导致经常为琐事发生纠纷,伤害了夫妻感情。后被告长期离济,双方未尽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予以准许。”
记者从崔女士提供的“去向不明”证明上看到,这张证明是由五里沟社区居委会、五里沟街道办事处、五里沟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这张证明显示,崔女士自2000年至2003年5月26日去向不明。但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00年5月崔女士离家后,至2002年6月多次回济,之后离济未归。“判决书上明明写着在2000年至2002年6月,我多次回济南,为什么又采纳居委会出具的‘去向不明’证明呢?”崔女士说,她不知道当时居委会是在什么情况下,给她开出了“去向不明”证明。
崔女士了解到,五里沟居委会在2004年已经不存在。在实施棚改工程后,附近回迁的居民,由新成立的发祥巷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她和钮先生原来所居住的房屋,已经回迁到该社区。
昨天上午11点多,崔女士来到发祥巷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告诉她,居委会三年一换届,现在无法查到五里沟居委会当时出具这个证明的人员,并建议她找前夫协商解决此事。
崔女士了解到,前夫纽先生已经于2003年10月份再婚。
前夫称崔女士拒不回来开庭
9月7日下午1点多,记者电话联系到纽先生。他说,前妻去北京后的第一年就向他提出协议离婚。因为考虑到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他没有同意。当年春节,前妻没有回济南。他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于2002年向对方提出了离婚,对方的回复是“你爱咋办咋办”,此后一直没有露面。于是纽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
纽先生说,为了尽快与崔女士离婚,他去辖区居委会开具了一张“去向不明”的证明。2003年5月份,法院判决书下达后,他通知过崔女士和弟弟等家人,但是崔女士一直不相信判决结果。“我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多次和她取得联系,通知她回来开庭,还通过她的家人传达这个事,但是她就是不回来。我给法院也提供过她的联系方式,法院通知无效,就按照另一种形式给我们判离了。”纽先生说,这些年,他和前妻一直保持联系,后来都成朋友关系了,崔女士回济南他都给提供帮助,有些事崔女士没有时间办理,都是他帮着办理的。
“去向不明”的证明有多大作用
崔女士的离婚判决书显示,当时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二人离婚一案时,采取的是公告传唤方式,也就是说没有直接联系过崔女士。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东说,“去向不明”指的是某人离开原来的生活环境后,失去联系,并经警方核实的情况。崔女士如果认为法院的判决有问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申诉过程中,她需要提供在2000年-2003年之间,能够证明她和前夫有往来的证据,比如证人、从北京到济南的往返车票、与前夫的通话记录、合影等。
槐荫区人民法院在受理崔女士和前夫的离婚案时,是否是在确实找不到被送达人的情况下才公告传唤呢?居委会是在什么情况下开出的“去向不明”证明?“去向不明”的证明在这起离婚案件中到底起了多大作用?崔女士“被离婚”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