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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应对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收取诉讼费
2010-08-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多会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向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是否应将当事人请求的抚养费纳入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总额,从而收取诉讼费,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笔者认为,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当视为财产分割,并应按离婚案件的标准收取诉讼费,理由如下:

  一、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之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之总体,如物权、无体财产权、债权及债务等,它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该费用是以金钱支付的方式所表现,或以其他物质或行为折抵金钱的方式所表现,因此抚养费具有典型的财产属性。

  二、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是在离婚纠纷中可选择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中也有抚养费纠纷的案由。虽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追索抚育费[1]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但并不代表该类案件不应交纳诉讼费用。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类案件是应收取诉讼费用的。

  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书“离婚案件遗漏子女抚养的处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的解答,该书编写组认为,这种情况应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即将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再参照该书“离婚案件涉及债务的确认和分割时诉讼费应否收取”的解答,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债务确认和分割时应当收取案件受理费。因此,对抚养费收取诉讼费用是有法理依据的。

  综上,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抚养费诉讼请求,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的标准收取诉讼费用。

  注释:

  [1]、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可以看出,抚养费和抚育费的表述虽然不同,但实际含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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