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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的离婚
2010-08-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相信有许多受压迫的男人都和我一样,还在怀念万恶的旧社会。

  万恶的旧社会虽然缺衣少食,但男人的地位较今日为高应是不争的事实。

  特别是在离婚上,古代有什么“七出三不去”之说,反正主要是约束妇女赋予男人权力的。一张休书就解决了问题。

  钱钟书先生的《管锥编》里提到了中国最早的休妻书——唐代《放妻书》,文章言辞恳切,文笔幽默,情理俱当,还给予了女方由衷的祝福,是休书中的典范之作。录于此,共欣赏之:某李甲谨立放妻书:盖说夫妇之缘,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结誓幽远。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妻则一言□口,夫则反目生嫌。似稻鼠相憎,如狼羊一处。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裙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于时年月日谨立除书。

  说到休书,国外亦不例外。圣经是有专门的教导的,可参见《旧约?申命记》:24:1 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

  国外还有比这更简单的呢,连纸休书也省下了,真正的低碳生活。根据伊斯兰法,丈夫只要对妻子说三声“塔拉克”(我休你),就离婚有效。

  相信我天朝大国的男群众看到此,如果不能回到从前,那就恨不能立即改换民族,加入穆斯林也好啊。

  我这样说,当然不是基于全体男爷们都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判断。而是因为当下阴盛阳衰的现实。

  今日的男人,有钱的不敢离婚,因为怕一半财产让女方分去;没钱的也不敢离婚,你都没有钱,经济基础决定权力分配,你在家中哪能有话事权?今日的女子,有权有势有钱的当然不把老爷们放在眼中,没钱没势没权的更不把老爷们放在眼里。“嫁汉嫁汉穿衣吃饭”。你都不能让女人生活的光鲜,这已经是你的大错了,还敢提离婚?

  另外,当下离婚并不容易。因为“现在冲动离婚的年轻人越来越多”,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黑新雯认为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时增加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婚姻调解书,以增大离婚难度。如果熟悉我们的国情,这样的建议确实不值得一评。

  所以,天朝的男人们都在怀念过去的美好时光。

  但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今日的世界,已经进入了一个信息化社会。各种现代化的科技在引领生活,甚至于影响到了传统的离婚方式。高新技术与古老习俗结合,催生了一个崭新“科技词汇”——电子离婚。

  前文说过,根据伊斯兰法,丈夫只要对妻子说三声“塔拉克”(我休你),就离婚有效。但在马来西亚,快速离婚具备了新的含义,因为政府认为穆斯林丈夫可以发手机短信休妻。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的宗教顾问2007年说,只要短信明确,不含混,根据伊斯兰法,离婚就有效。奥斯曼博士在《新海峡时报》撰文称,“移动电话的短信只不过是书写的一种形式”,因此丈夫可以用发短信的形式“休妻”。

  不过,世界上的事有人支持就有人反对。

  约旦官方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至少有450对夫妇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方式离婚。这种现代离婚方式在约旦社会激起千层浪,保守人士、伊斯兰教学者和一些社会团体领导纷纷声讨。

  根据约旦传统习俗,女方虽然在离婚时没有话语权,但丈夫必须当面告诉妻子离婚决定。“以这种方式结束婚姻严重破坏男女双方的命运和尊严,”德新社(2010年4月)8日援引伊斯兰行动阵线裁决事务负责人易卜拉欣·盖拉尼的话报道。盖拉尼曾担任宗教基金和伊斯兰事务大臣、约旦大学伊斯兰教教法系主任。他说:“所有离婚应当备有文件证明,以确保丈夫与妻子离婚的意愿清晰,并且他作出这一决定时情绪正常。”盖拉尼认为,电子离婚使不少家庭的未来危如累卵。约旦妇女联盟副主席娜迪娅·沙姆鲁赫则认为电子离婚不具法律效力。她说,根据约旦相关法律,结婚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前往法庭登记,“我们据此认为,所有结束婚姻合约的举措应以同样方式进行,这就意味着所有电子离婚案例不合法”。

  读完这样的消息,我突然发现,原来约旦的法学水平与我大国差不多。前文已引,根据伊斯兰教义,丈夫只要对妻子说三声“塔拉克”(我休你),就离婚有效。那易卜拉欣·盖拉尼的所谓“证明文件”源自何方?

  至于约旦妇女联盟副主席“结婚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前往法庭登记,我们据此认为,所有结束婚姻合约的举措应以同样方式进行”更是睁眼说瞎话。这点亦与我国女权主义者相似。(注:此语并非我有歧视)

  真是笑话。更有笑话的呢。

  还是这则新闻,2010年2月11日的钱江晚报中说,“约旦立法部门将立法,今后如果有人声称,他用手机短信跟太太离婚,司法人员必须调查:这则手机短信是否由先生本人发出以及这名男子是否自愿跟太太离婚”。

  就我看来,如此做倒是有道理。因为个人的手机尽管是自己的私人物品,但难免有时保管不慎,被“坏人”钻空子。因此,查明是本人发出以及自愿还是有意义的。不过,用处可能不大。至于理由,自己想一想,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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