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手记:庭前调解女军官离婚案
着力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切实实现司法为民便民。我院全面加快审理民事案件各个环节的工作节奏,全方位推进简易民事案件快速裁判工作,尤其重视和发挥庭前调解在快速处理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笔者作为我院探索创新民事案件速裁工作机制的积极参与者,亦于近日通过庭前调解方式,成功审结自己所承办的一起涉军离婚纠纷。调解过程又好又快,整个案件的审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较好统一。
为了交流办案心得,现将该案的庭前调解经过整理手记如下:
一、简要案情
原告王某,女,某军区中校级干部;被告赵某,男,某局处级干部。
2004年,王某和赵某经人介绍认识,3个月后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生育一小孩。王某认为婚后双方在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夫妻感情始终未能建立,小孩的出生也未增进双方的夫妻感情;因工作原因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夫妻关系日益疏远;赵某从不顾及家庭,其赌博、外遇等恶习致使双方有限的夫妻感情迅速恶化,到如今已然破裂。王某于2009年6月2日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准许离婚;2、小孩由王某直接抚养,赵某每月负担抚育费12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所在单位某军区某部政治处致函法院,希望法院尽快妥善处理案件,依法支持王某的合理诉求。
二、调处经过
笔者承办此案,收到此案案卷后,即按我院快速裁判民事案件的要求,迅速审阅案卷材料,安排庭前准备工作,当即通知赵某前来法院领取应诉材料并接受询问,听取其明确的意见和要求。通过询问了解到,赵某认为:王某个性过于强烈,不习惯于商量解决问题;王某长期不在家,使得赵某有妻子跟没有妻子一个样;王某居然不允许赵某父子见面,剥夺了赵某做父亲的权利;基于双方婚姻关系现状,赵某同意离婚,但要求自己直接抚养小孩,双方名下的财产都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鉴于赵某同意离婚,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由谁直接抚养小孩。笔者遂围绕小孩抚养问题对双方当事人展开全面的调解工作。先是在电话里单方面做一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法律宣传工作。对赵某:小孩出生后一直随母亲一方生活,且尚不足三岁,突然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小孩的成长,既然深爱小孩,应考虑小孩随王某直接生活为好。对王某:小孩是双方的宝贝,小孩的成长也不能没有父爱,应当考虑已逾不惑之年的赵某作为父亲的感受和要求,不能剥夺其作父亲权利,不能妨碍其对小孩行使探望权。
数轮单方面的电话沟通后,笔者得知,赵某表示为了小孩的成长,小孩由王某直接抚养也可以,但必须保证赵某一年中至少有30天单独抚养教育小孩的时间;王某则表示坚决要求自己直接抚养小孩,绝对不会妨碍赵某行使探望权,相反会充分支持和配合。但笔者在电话沟通中还是发现,双方对对方以往的生活习惯、为人处事等方面成见颇深,互不信任,互相不满,情绪相当激动。基于此,笔者认识到,如果正常开庭,起诉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双方极有可能会因情绪激动影响各自的理性思考和表达,不利于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遂决定在既定开庭日期之前通知双方到法院进行庭前调解,争取此案不经开庭即解决纠纷。
2009年6月25日一早,双方如约来到法院。同样基于上述考虑,笔者对双方进行“背对背”的调解。调解时,笔者在双方之间来回穿梭,反复劝说,从法律规定、以往案例、人伦情理等多角度、多方面开展工作。通过一上午的调解,双方终于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就小孩由谁直接抚养、抚育费的负担、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和时间、共同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了全面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之后,时针已指向12点40分。
此案以庭前调解的方式,在立案后30天内快速处理结案,既体现了本院对涉军案件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本院民事审判工作在落实“司法为民”理念,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不懈地追求和有效地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