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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商议房产归儿 儿暴亡后打官司“争房”
2010-08-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陈红娟夫妻两年多前离婚时协定以后房产归儿,可几个月前幼子却因先天性癫痫发作突然身亡。本来已找好归属的房产再起波澜,陈红娟认为儿子已死,房子应该分她一半,而陈红娟的前夫却认为她没尽到做母亲的责任,不同意重新分割房产,曾经的夫妻上演“夺房”大战。

  夫妻离婚时协议商定房产归儿

  今年三十多岁的陈红娟10年前嫁给了赵光为妻,婚后不久两人还得了个大胖小子,可美中不足的就是这个孩子有先天性的癫痫病。

  不过,由于夫妻俩对这个儿子的照顾还算尽力,孩子像同龄人一样渐渐长大,到前年已经长到6岁了。

  此时,陈红娟和丈夫的感情却出现了危机,两个人悄悄办理了协议离婚。出于对孩子今后生活的考虑,夫妻俩都同意将他们的共同财产、唯一的一套几十平方米的房子留给他们的儿子,待儿子年满18周岁后就去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两人各奔东西,赵光继续做自己的工作,陈红娟则去了外地打工,两人的儿子暂时跟赵光生活在一起。

  儿子癫痫发作突身亡

  转眼到了2010年年初,一天,赵光发现儿子的情况有点不对,癫痫病又发作了,这次发作比以往任何一次都厉害,弄得他手足无措,最后只能把孩子送到医院进行救治。但孩子因为病情太重,离开了人世。

  孩子的丧事办完之后,陈红娟考虑到自己以后的生活,提出要分一半房产。“既然儿子没有福气继承这套房子,那现在就应该重新分割房产,我要占一半!”不久,陈红娟向前夫赵光提出要求。

  可房子正由赵光在里面住着,他一开始不想答应陈红娟的要求。“离婚后,孩子本该一人带一年,你一去就不管他了,这两年多都是我在带,况且孩子的医疗费、丧葬费你也不管,这个房子我不能分你一半!”

  “当初我们讲好离婚后房子给儿子,可现在他走了,我们赠给他房子的行为并没实现,那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当然要分我一半。即使这个赠与行为已经成立,那这套房子也是儿子的遗产,我作为他的母亲,更应该分得一半房产!”陈红娟说了一大通话,可前夫赵光不同意分一半房产给她,她只好将对方告到了六合区法院。

  法院判决房产仍是二人共有

  “你说说,你尽到了一个做母亲的责任了吗,离婚到现在孩子的事你管过多少,还不是我在管啊!”“我不是不管,我一直在外面打工,离家那么远,叫我怎么管啊!”曾经的夫妻在法庭上互相责怪,说起儿子的事,两个人泪流满面。可能是心里的怨气经过法庭上这么一吵闹宣泄完了,赵光在法庭上最终同意分一半房产给陈红娟,但他有一个要求,就是陈红娟必须承担孩子的医疗费、丧葬费的一半,否则他不会分割房产给陈红娟。对于这个要求,陈红娟始终没有答应,她认为先分房,其他事情等这一步完成之后再说。

  六合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红娟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自愿达成协议,将双方的共有财产(一套房产)自愿赠与双方婚生子所有,此赠与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此财产在陈红娟儿子去世前还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其物权效力并未发生变动,即此财产仍属他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陈红娟提出分割走该房产的一半,应予支持。至于赵光提出的要陈红娟承担孩子的一半医疗费、丧葬费的要求,其与这个案件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赵光可另行起诉。据此,法院确认涉案房产归由原告陈红娟和被告赵光共有,陈红娟享有房子的一半份额。(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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